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之聘僱、管理
及考核事項,以提昇社會工作服務品質,特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包括社會工作督導員(以下稱督導員
)及社會工作員(以下稱社工員)。
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之聘僱、管理及考核,除本要點外,分別適用聘用
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本府相關人事
差勤管理規定辦理。
三、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大專院校以上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社會政策或青少年兒童福利等
相關科(系、組、所)畢業。
(二)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如為男性應服畢或無兵役義務。
(三)具社會工作熱忱及協調聯繫能力。
四、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應具備下列專業條件:
(一)督導員應具備下列經歷資格之一:
1.曾於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或於地方政府擔任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年
資合計滿五年者。
2.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畢業,取得碩士以上學歷(以下
簡稱碩士)或取得社會工作師證書後,於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或
於地方政府擔任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年資合計滿二年者。
(二)社工員應具備下列經歷資格之一:
1.屬應屆畢業生或無社會工作經歷者,應檢附學校成績證明或研究
報告。
2.曾於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或於地方政府擔任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者
,應檢附服務證明。
五、常置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薪資待遇如下:
(一)起薪:
1.社工員薪點自 280 薪點至 376 薪點,第 1 年比照 6 等 1
階支 280 薪點。但具碩士以上學歷或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
第 1 年比照六等 3 階支 312 薪點。
2.督導員薪點自 328 薪點至 424 薪點,第 1 年比照 7 等 1
階支 328 薪點。但具碩士以上學歷者第 1 年比照 7 等 3
階支 360 薪點。
(二)服務滿 1 年經續聘且取得碩士以上學歷或社會工作師證書者,除
依本要點考評結果提敘外,並依續聘職等提敘 2 階。但同時取得
兩種資格者,僅得提敘 2 階。
專案聘用之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其薪資待遇依專案規定。但起薪、考
評及提敘於經費無虞之情況下,得準用前項規定。
六、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工作內容及範圍:
(一)督導員:
1.社工員之專業督導、差勤監督及服務績效考評等管理工作。
2.社會福利方案規畫設計及督導執行工作。
3.社會工作相關考核評估作業之執行及督導。
4.人民社會福利權之倡導及其他社會工作督導事項。
(二)社工員:
1.行為、社會關係、婚姻、社會適應等問題之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
置。
2.各社會福利法規所定對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之預防性、支持性
及保護性服務。
3.社會福利機構或方案之設計、評估、管理、研究發展與教育訓練
。
4.社會工作相關考核評估作業之執行。
5.社會福利服務資源之發掘、整合、運用與轉介。
6.人民社會福利權之倡導及其他社會工作相關事項。
七、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執勤及差假情形,應符合下列規定,並為年度考核
之依據:
(一)依規定處所準時上下班並遵守本要點及本府相關人事規定。
(二)因公派遣出差、外出或因故請假,應依照規定程序辦妥後,始可離
開工作崗位。
(三)簽到上班後出勤管理由所屬科長管理,並隨時查核出勤狀況。
(四)訪視個案或於責任區服務均應詳實填寫個案紀錄,並將個案記錄建
檔,並隨時接受抽查。
(五)應運用社會工作方法,恪遵「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中相關規定服務
案主。
(六)對於長官交辦事項應優先辦理,不可推諉拖延。
(七)加強本身專業知能提昇服務品質,每年至少應參加 70 小時專業訓
練。
八、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之考核,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及相關業務科長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年終考核:於每年年終考核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包括
工作進度、數量、品質、服務態度及協調聯繫等項目。
(二)專案考核:聘僱期間違反本要點或契約規定者,隨時辦理考核。
(三)對工作員之考核,得徵詢督導員之意見;對督導員考核項目加評領
導能力及督導效果。
(四)任職至年終未滿六個月者不予考評;滿六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
應另行辦理考評,且依考核結果辦理獎懲。但不提敘薪階。
(五)年度考核結果,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專案考核結果自核定日起
執行。
九、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考核等次及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四)丁等:未滿六十分。
十、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年度考核於每年十二月底完成,考核獎懲標準如下
:
(一)考列甲等人員:得優先續聘(僱),並依計畫核定之等級晉一階,
已支本職最高階者,續聘時不再晉階,薪階之支應按年逐階辦理,
同年以晉支一階為限。
(二)考列乙等人員:續聘僱者,留原職原薪階。
(三)考列丙等人員:續聘僱者,得調降薪點 1 階或依專長分別調降為
約僱人員、臨時約用人員;連續二年考列丙等者,不予續聘僱。
(四)考列丁等人員:不予續聘。
十一、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平時考核一次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二)曠職二日或累積達三日者。
(三)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有故意刁難或態度惡劣而有實據者。
(四)違反社會工作專業倫理者。
十二、社會工作專業人員除違反聘僱契約所定義務得隨時辦理考核外,有
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辦理專案考核予以解僱:
(一)執行本府重大政策不力,或怠忽職守,或洩漏職務上機密,致損
害本府聲譽者。
(二)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者。
(三)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
(四)曠職連續達三日或一年累計達六日者。
(五)違反社會工作專業倫理,情節重大者。
十三、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