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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歷史法規:
民國 93 年 06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第 四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有
關機關代表二人,由本府城鄉發展局局長及農業局局長兼任;其
餘委員九人,由本府就具有環境影響評估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
驗之專家學者中遴聘。委員任期為兩年,期滿得續(兼任)聘。
具有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