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除依行政院訂頒「縣(市)附屬單位預算
執行要點」 之規定外,依本作業規範辦理。
二、用人費用:
(一)加班費應按業務需要依花蓮縣各機關學校員工加班費支給標準暨管制要點覈實指派,
除有基金來源配合業務增減需要隨同調整收支併入年度決算辦理外,一律不得超支。
(二)員工健康檢查費預算編列不足時,得在用人費用項下其他用途別科目勻支外,一律不
得超支。
(三)用人費用除有基金來源配合業務增減需要隨同調整收支併 入年度決算辦理外,不得轉
入及轉出。
(四)會計年度終了,用人費用若有賸餘,下年度撥付予各校之數額將扣除該筆賸餘數。
三、服務費用:
(一)工作場所電費、工作場所水費、其他場所水電費應專款專用,年度賸餘2成留校滾存,
其餘將於下年度撥付予各校之數額扣除。
(二)文康活動費除因員額編制增加預算編列數不足支應時,增加 之員額每人按1,500元之額
度得在服務費用項下其他用途別科 目勻支外,一律不得超支。
(三)公共關係費屬特別費性質之支用,應切實依行政院函頒支用規定辦理。
四、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
(一)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不足時可由其他用途別科目支應,惟若有餘款不得支用於其他項
目,若有賸餘,下年度撥付予各校之數額將扣除該筆賸餘數
(二)學生教科書補助款,不足時可由其他用途別科目支應,惟若有餘款不得支用於其他項目,
若有賸餘,下年度撥付予各校之數額將扣除該筆賸餘數。
五、因工程或交貨逾期、違約等罰金罰鍰或依法令或契約沒收之金額(例:保固金、保證金)等不予
留存應繳庫。
六、中央之計畫型補助款已編入學校年度預算者,若未執行者或執行完畢如有賸餘,除依原補助機
關規定應辦理繳回外,中央款賸餘 部分應繳回教育處,供作未來基金用途之財源。
七、各校接受現金捐贈,捐贈者指定對象及具體明確用途者,得透過各校專戶採代收代付方式依會計
程序辦理;捐贈者未指定對象或未指定具體明確用途者,則應收支併決算或補辦預算。
八、已編列預算之同一業務計畫項下,年度進行中,確因業務需要致增加經費者,應優先檢討停辦或
緩辦不具效益或不具急迫性項目,以該業務計畫總額內調整容納為原則。如確有超支必要,並籌
妥經費來源,於每月十日前,就檢討結果擬具處理意見,報由本府教育處就業管項目審核彙整後,
於每月二十日前轉請本府主計處秉辦府函核定。
九、本規範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