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六 條 本府設下列局、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政局:掌理自治行政、戶政、公共造產及合辦
事業、宗教、禮俗、調解、殯喪、忠烈祠管理、
忠靈祠管理、兵役行政、後備軍人管理、國民兵
組訓、兵役替代役、軍勤及總動員業務等事項。
二、財政局:掌理財稅行政、公有財產、公債、公庫
、出納、地方金融管理、菸酒管理等事項。
三、工務局:掌理道路工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
下水道工程、水利工程、土石採取、公共設施、
水權登記等事項。
四、城鄉發展局:掌理建築管理、違章建築、工業、
商業、礦業、零售市場、攤販管理、公用事業、
公營事業、公平交易、消費者保護、都市計畫、
國民住宅、民營客運、觀光地區船舶管理、停車
場規劃與管理、電信(郵政、鐵路)及民用航空
之協調等事項。
五、農業局:掌理農業行政、農林魚牧之產銷、農漁
會輔導、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農藥管理、自然
生態保育、休閒農漁業、水土保持及農路管理維
護等事項。
六、地政局:掌理地籍、地權、地價、地用、土地重
劃、測量及一般土地行政等事項。
七、社會局:掌理社會行政、社會福利、社會救助、
社會工作、勞工行政、勞資關係、合作行政、人
民團體輔導等事項。
八、觀光旅遊局:掌理觀光旅遊規劃開發、 管理、行
銷宣傳等事項。
九、原住民行政局:掌理原住民行政、生活輔導、文化
保存與維護、部落環境發展、經濟事業改善、人力
資源、法律扶助及原住民保留地管理與開發利用等
事項。
十、行政室:掌理印信、文書、檔案、庶務、政府採購
、法制、行政爭訟之輔導、訴願、國家賠償及其他
綜合業務等事項。
十一、計畫室:掌理縣政綜合設計規劃、研究發展、管
制考核、資訊管理、為民服務及諮詢等事項。
十二、公共事務室:掌理公共關係、新聞行政、有線電
視等事項。
前項各局、室掌理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必要時
得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八條規定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