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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產業回饋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處理產業回饋金(以下簡稱回饋
 金
)、促進地方和諧增進民眾生活福祉,依花蓮縣產業回饋基金收
 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設花蓮縣產業回饋金管理委員
 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回饋金分配原則之研擬。

(二)回饋金收支、管理及運用之審議。

(三)回饋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與回饋金相關務之研議。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
 任;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本府就回饋金之性質,相關單位
 員
、社會公正人士專家學者
()之。

四、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出缺時,得補行
 遴聘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縣長指派兼任,執行長承主任委員之命,綜
 理會務,並得聘
()()任幹事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

六、本會每六個月開一次委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
,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
 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
 派委員一人代理之,如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委員中互一人為主席
。委員會議決議事項,應以本府名義行之。

七、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八、本會開會時,得請有關機或單位派員列席說明。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支領交通費或出席費。

十、本會所需行政管理經費,由花蓮縣產業回饋基金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