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處理產業回饋金(以下簡稱回饋
金)、促進地方和諧及增進民眾生活福祉,依花蓮縣產業回饋基金收
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設置花蓮縣產業回饋金管理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回饋金分配原則之研擬。
(二)回饋金收支、管理及運用之審議。
(三)回饋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與回饋金相關事務之研議。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
任;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本府就回饋金之性質,於相關單位人
員、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中聘(任)之。
四、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任)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
遴聘(任),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縣長指派兼任,執行長承主任委員之命,綜
理會務,並得聘(任)專(兼)任幹事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
六、本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委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
,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
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
派委員一人代理之,如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委員中互選一人為主席
。委員會議決議事項,應以本府名義行之。
七、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八、本會開會時,得請有關機關或單位派員列席說明。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支領交通費或出席費。
十、本會所需行政管理經費,由花蓮縣產業回饋基金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