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農業三級產業發展與營
造本縣赤科山及六十石山金針產地花海景觀,實施不採收金針
留花獎勵方式,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主管補助機關為本府,並由本府指定受理單位協助受
理及執行。
第 三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係指設籍於本縣,且為本縣赤科山及六十
石山從事金針留花農業生產現耕者。
前項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不予補助或扣除部分
補助額度:
一、參加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休耕(當年度兩期作均為休
耕)、種植綠肥作物有案及參加造林計畫已獲補助之農地者
,不予補助。
二、其耕地範圍內夾雜通路、水塘、荒地、空地、農舍等設施
者,應覈實扣除部分補助額度。
第 四 條 本辦法之補助標準,每公頃耕地補助新臺幣十萬五千元整,
以實際耕作面積計算(補助基數計算至零點零一公頃,其餘尾
數不予計算)。
第 五 條 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於本府公告受理期間內,逕向受理單位提出申
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人應具申請表(如附件)、身分證影本檢具相關文
件逕送至受理單位。
三、各受理單位應於公告受理截止日之翌日起十日內(含例
假日),彙整花蓮縣赤科山及六十石山金針留花補助申
請表及補助名冊,報送本府查驗耕地資料。
四、各受理單位應於公告受理截止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含
例假日)完成補助名冊之勘查作業。
五、本府於各受理單位完成勘查後,應即排定抽查日期,派
員會同各受理單位辦理抽查工作。
六、各受理單位於完成勘查,經本府抽查及本府指定受理單
位於完成清冊彙整後,應連同單位領據送本府辦理核銷
撥款事宜。
七、受理單位應提送補助申請表、身分證影本、第七條各款
應檢附之文件、計畫執行成果報告送府審查,審查無誤
後由本府撥款至受理單位,轉核發金額至申請人。
第 六 條 申請金針留花補助者,應填具花蓮縣赤科山及六十石山金
針留花補助申請表,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如非土地所有權人,則須載明所有權人之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
二、申請日期。
三、申請土地之地段、地號及土地面積(公頃)。
同一地號不得重複申請補助。但同一地號不同申請人、不
同申請位置及面積,經檢附相關文件證明,不在此限。
第 六條之一 申請人應遵守下列義務:
一、配合本府留花補助政策,並於花季期間善盡施肥、
除草及金針花園區之田間管理。
二、花季期間應使用人工或割草機方式除草,不得使用
化學除草劑及化學殺蟲劑。
三、申請人於花季期間不得私自採收金針。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本府得視情節輕重,撤除補
助資格並追還全部或部份已撥之補助款。
第 七 條 申請人應檢附之文件如下,如未具備或攜帶證明文件者,應
於申請補助期限截止前補件,未補件者,不得申請金針留花補
助:
一、申請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供受理單位驗證。
二、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攜帶耕地證明文件(土地所
有權狀或土地登記謄本),供受理單位登記。(受理機關
若為鄉鎮市公所,得以網路地政系統協助申請人查詢或
驗證)。
三、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該筆土地下列文件之一
辦理。
(一)委託經營契約書影本。
(二)租賃契約書影本。
(三)土地使用同意書。
(四)他項使用權利證明書。
(五)補償金繳款通知單。
第 八 條 各執行(受理)單位依本辦法辦理所需之各項行政費用,
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 九 條 金針留花補助之查核:
一、由受理單位組成查核小組於金針留花補助期間進行例行
性查核作業,本府得會同查核小組不定期前往抽查。
二、申請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之一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者,
視為查核結果不合格,其扣除補助金額如下:
(一)累計一次不合格者扣除每公頃新臺幣二千元。
(二)累計二次不合格者扣除每公頃新臺幣六千元。
(三)累計三次不合格者扣除每公頃新臺幣一萬四千元。
(四)累計四次不合格者扣除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
(五)累計五次不合格者扣除每公頃新臺幣六萬二千元。
(六)查驗結果累計達六次以上不合格者,不得具領金針
留花補助經費,且不得申請次年度留花補助。
(七)例行性查核及抽查結果皆列入計算。
三、申請人欲取消申請補助,應於本府公告之金針花季開始
期間七日前,填具同意放棄補助申請書(如附件),向受理
單位提出,由受理單位於金針花季開始期間前彙整後函送
本府辦理。
四、申請人未向受理單位申請取消補助而私自採收金針者,
不得具領金針留花補助經費,且不得申請次年度留花補
助。
第 十 條 申請人如確因道路交通或通信中斷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未
能依限提出申請者,得由受理單位核實認定後,逕予同意受理。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所補助之範圍視經費執行情形決定之,並以下列範
圍優先補助:
一、赤科山及六十石山產業道路兩側。
二、遊客行車安全區域。
三、考量整體留花區塊。
四、曾申請補助且配合度高者。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