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本縣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
育所需資源及各項諮詢服務,特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特
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實施辦法第十一條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
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為求有效整合現有特殊教育人力及資源,建立完整之特殊教育支
援服務系統,以因應特殊教育之發展並落實本縣特殊教育工作之推動
,設下列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特教中心):
(一)花蓮縣北區特教資源中心:
負責本縣秀林鄉、新城鄉、花蓮市、吉安鄉等區域之特殊教育學生
專業團隊相關服務及教師進修相關事宜。
(二)花蓮縣中區特教資源中心
負責本縣壽豐鄉、鳳林鎮、光復鄉、萬榮鄉、豐濱鄉等區域之特殊
教育學生專業團隊相關服務及教師進修相關事宜。
(三)花蓮縣南區特教資源中心:
負責本縣瑞穗鄉、玉里鎮、卓溪鄉、富里鄉等區域之特殊教育學生
專業團隊相關服務及教師進修相關事宜。
三、特教中心組織編制及任務分工如下:
(一)組織編制
1.特教中心由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教育處)處長擔任總召集人,
教育處特殊教育科科長擔任副總召集人,特教中心所在學校之校
長擔任召集人。北區特教中心設主任及研發管理組、推廣服務組
、資優教育組、學前特教組組長各 1 人,中區及南區特教中心
設主任及推廣服務組組長各 1 人。另為處理非例行計畫之申訴
、諮詢及訪視輔導工作,得由總召集人遴派優秀特教教師或退休
教師、社區義工兼任諮詢輔導員。
2.特教中心置主任及組長,任期二年,並由總召集人遴聘優秀特教
專業教師兼任之(亦得由所在學校處室主任兼之)。(兼任主任
之教師若尚未具主任資格者,可優先遴派參加主任儲訓)。
3.教師兼任主任者,每週授課四至六節,兼任組長者每週授課六至
十節,現職教師經聘為諮詢輔導員者,比照組長之授課節數。兼
任主任、組長之教師,出勤、休假規定比照學校教師兼職行政人
員之規定辦理。
4.特教中心得置社工、心理治療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
言治療師及教師助理員等專業人員,以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二)任務及分工
1.總召集人:督導特教中心業務。
2.副總召集人:綜理特教中心業務。
3.召集人:協助綜理特教中心業務。
4.主任:推展並管理特教中心各項業務。
(1)規劃特殊教育方案。
(2)組織及規劃心評教師相關訓練。
5.研發管理組:
(1)各類教學資源如教材、教具、輔具之研製、蒐集與管理(含申
購、借用與維修)。
(2)協助鑑輔會辦理疑似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建立學生個案資料管
理系統。
(3)負責各專業相關測驗工具購置及管理。
(4)財產列冊管理。
6.推廣服務組:
(1)辦理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與教師培訓。
(2)辦理特殊教育學術研討會、觀摩發表會。
(3)規劃巡迴輔導運作與管理特殊教育專業團隊服務
(4)提供特殊教育諮詢服務及特教相關宣導事宜。
7.資優教育組:
(1)資優教育資源之蒐集、彙整、提供與應用。
(2)宣導資優教育相關知能及辦理資優教育相關活動。
(3)資優教育經驗的交流、教師的研習與進修。
(4)資優教育課程、教材及資優學生輔導方案之規畫與研究。
8.學前教育組:
(1)規劃學前特教知能研習
(2)規劃及推展幼小銜接相關活動計畫
(3)規劃學前巡迴輔導運作與管理學前特殊教育專業團隊服務
(4)協助鑑輔會辦理學前疑似身心障礙學生綜合研判,建立學生個
案資料管理系統。
(5)學前新增個案審查與派案
(6)學前巡迴教師到校服務督導與查核
(7)提供本縣普通幼稚園教師諮詢
四、特教中心所需相關經費由教育部專款補助,倘有不足由本府編列預算
支應。
五、特教中心應主動定期召開檢討會議,其年度工作計畫應於每學年開學
前一個月報本府核備。每一學年度結束時,需將該年度成果報告整理
報府,本府將於績效評定後 2 個月內辦理敘獎。
六、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