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依據
一、
教育部101年4月23日臺中(一)字第 1010064552號函修正發
布之「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及報備查原則」。
二、
教育部教育部101年7月10日臺中(一)字第1010126637號函發布
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多元學習表現』
採計原則」。
貳、
目的
為因應花蓮免試就學區(以下簡稱本區)將「多元學習表現」列
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建立公平計分機
制,維護學生入學權益,特訂定本原則。
參、
理念
貫徹以學生主體、落實國民教育法第1條及第13條之精神,以扶助
弱勢、均衡學習、發展學生多元能力及確保學生學力品質為理念。
肆、
規準
多元學習表現之採計應符合教育性、公平性及可操作性。
伍、
操作原則
本區訂定多元學習表現一致性規範時,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
適性均衡:以學生皆可達成之學習目標,鼓勵學生適性均
衡發展,設定基本採計門檻,並從優從寬認定。
二、
規範明確:
(一)定義明確-「多元學習表現採計項目及內容一覽表」
應述明採計項目及定義。
(二)採計明確-如以同一事由同時獲得獎勵及其他超額比
序採計項目分數時,以擇一方式計分,不重複給分。
(三)標準一致-跨縣市之免試就學區,應互相協調,以取
得一致性規範。
三、
流程簡化:簡化操作流程,讓親師生都容易了解。
四、
程序完備:在研訂時,應廣納各界意見,並每年定期檢討、
修改,適時公告周知。
陸、
落實宣導
為使國民中學之親師生均能及早瞭解相關規範細節,本區應於每學年
開學後,適時辦理相關說明會,並備妥相關文宣,妥善輔導學生,使
家長安心。
柒、
「獎懲紀錄」項目採計原則
一、 獎懲之實施與計分原則:
花蓮政府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學生獎
懲規定,及依其獎懲之計分原則如下:
(一)學校為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
(二)依規定應予學生記大功、記大過以上之獎懲案件,或獎懲案
由、程度不甚明確者,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始
得施予獎懲;其審議應秉持公平、公正原則進行。另未經
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之獎懲案件,仍應循行政程序完成核
定。
(三)花蓮縣政府就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組織、運作方式、獎懲標準
、功過相抵、銷過措施、學生申訴等,應訂定合理可行之規定。
(四)針對學生進行大過以上之懲罰,應依案件性質,讓學生有陳
述意見或說明之機會。學生獎懲委員會做成相關懲罰決定
後,當事人如有異議,得提出申訴,申訴之相關流程及規
定由花蓮縣政府定之。
(五)獎懲類別:
1.獎勵:包括大功、小功及嘉獎三類。
2.懲罰:包括大過、小過及警告三類。
(六)獎懲計分原則:
1.獎勵:大功每次之計分優於小功及嘉獎,小功每次之計分優
於嘉獎。
2.懲罰:無懲處紀錄或功過相抵及銷過後無懲處紀錄者應給予
同等之計分,且該分數應優於功過相抵及銷過後無
小過以上紀錄者。
(七)獎懲紀錄表現項目之採計分數上限為六分。
三、成績證明:以各國中學期成績單所登錄之獎懲為證
明。
四、採計期限:採計七上學期至九上學期之獎懲。
五、附則:
(一)學生如以同一事由同時獲得日常生活表現之獎勵及其他超額
比序採計項目分數時,以擇一方式計分,不重複給分。
(二)日常生活表現之計分,以落實教師正向輔導管教、引導學生
健全成長及積極改過遷善為目標。
(三)各國民中學應檢討現行校規之合理性,違反相關法規或不合
時宜者,應予以修正。
捌、
「幹部表現」項目採計原則
一、幹部定義及範圍:
(一)幹部指經民主程序產生並賦予職位名稱,以協助教師教學、
班級經營及推動學校相關事務之學生。其職位名稱由學校
自訂。
(二)幹部包含班級內幹部、全校性幹部及社團幹部。
(三)班級內幹部之數量以1人服務3人之比例(含自己)計算為原則
(無法整除則自然進位),班級學生人數較多者,至多10人,
不得浮濫。
(四)全校性幹部包括學生(自治)會會長(市長、主席),及依規定擔
任學校各委員會之學生代表。
(五)社團幹部為學校內社團之社長。
(六)學校為發展特色,班級內需要置較多班級幹部時,納入計分
之幹部人數仍以上述比例為限,名額超過部分,學校得另
為適當之獎勵。
二、幹部產生方式:幹部應透過公平、公正、公開及民主程序產生
,不得由學生輪流擔任或逕由教師指派。學生於擔任幹部期間
如有遭受小過以上之懲罰者,教師得考量該懲罰是否影響其擔
任該幹部之正當性及合適性,並應經民主程序改由合適之學生
接替。
三、計分原則:
(一)學生擔任幹部,須服務滿一學期始納入計分。接替擔任幹部
未滿一學期者,學校得另為適當之獎勵。
(二)擔任幹部者,如以同事由同時獲得幹部及其他超額比序採計
項目之分數時,以擇一方式計分,不重複給分。
(三)本區應訂定幹部項目之採計分數上限。
四、成績證明:擔任幹部且服務滿一學期者,學校應於學期末核發服
務證明,以為計分之憑據。
五、採計期限:採計七上學期至九上學期擔任之幹部。
六、附則:
(一)各國民中學應檢討學校現行幹部產生方式之合理性,不合時宜者
,應予以修正。
(二)各國民中學每學年初依據人數比例訂定班級幹部名稱,經校務會
議通過後
公告周知並報府核備。
玖、
「競賽」項目採計原則
一、
競賽項目之認定:
(一)項目:科學展覽、各學科能力競賽、科學實驗競賽、語文
類競賽、資訊類競賽、藝能類競賽、運動類競賽
等;其他競賽得由本區之縣政府教育處考量學生
多元能力,及高中職校課程發展與群科屬性等原
則規劃之。
(二)性質:
1.國際性:指經中央機關薦送或認可之國際性競賽。
2.全國性:指中央機關主辦或認可之全國性競賽。
3.區域性:指由中央機關主辦之分區賽,或各直轄市、 縣(市)政
府教育局(處)聯合辨理之跨縣市競賽。
4.縣市性:指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之競賽。
5.鄉鎮市性:指由鄉鎮(市)公所主辦之競賽。
(三)採計:
1.國際性及全國性競賽:由全國免試入學委員會(未成立前
由教育部)公佈參考項目。
2.區域性、縣市性及鄉鎮市性競賽:由花蓮縣政府公佈認可
之競賽項目。公佈時間以教育部公佈國際性及全國性競賽
項目後一周內,公佈本區區域性、縣市性及鄉鎮市性競賽。
3.各競賽項目應經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認可者,始予採計。
二、 計分原則:
(一)團體賽的成績依個人賽積分折半計算;由3人以下(含3人)組
隊者以個人賽成績計算。
(二)國中在學期間同一項目之競賽在同一學年度之內僅擇優計
分一次。
(三)競賽成績應訂定採計分數上限,及符合比例計分原則。
三、成績證明:本區採計下列之成績證明:由認可項目的承辦單位所
頒發之獎狀、獎盃及證書等。
四、採計期限:限七上學期至九上學期參加上述競賽獲獎者,始得採
計。
壹拾、
「體適能」項目採計原則
一、
體適能檢測項目:
(一)肌耐力: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
(二)柔軟度:坐姿體前彎。
(三)瞬發力:立定跳遠。
(四)心肺耐力:跑走。
1.女生:800公尺。
2.男生:1600公尺。
二、門檻標準:
體適能檢測成績參照教育部民國101年公布之體適能常模,依不同
性別及年齡,各單項檢測成績門檻標準如下:
|
男生
|
女生
|
13歲
|
14歲
|
15歲
|
16歲
|
13歲
|
14歲
|
15歲
|
16歲
|
肌耐力: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次)
|
29
|
30
|
32
|
33
|
23
|
22
|
22
|
23
|
柔軟度:坐姿體前彎(公分)
|
18
|
18
|
18
|
18
|
24
|
23
|
25
|
24
|
瞬發力:立定跳遠(公分)
|
148
|
165
|
175
|
180
|
120
|
122
|
125
|
127
|
心肺耐力:800(女)/1600(男)公尺跑走(秒)
|
676
|
659
|
619
|
578
|
316
|
323
|
320
|
311
|
三、計分原則:
(一)檢測成績以門檻方式計分:以個人同意完成四項檢測為原則,
經醫院、學校或體適能檢測站認定無法完成四項檢測者得擇
項檢測,任一項成績達門檻標準者,予以計分。
(二)身心障礙學生、重大傷病及體弱學生之計分:
持有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
障礙學生之證明,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或持有公立
醫院或私立區域醫院以上級證明為重大傷病、體弱學生,考量
學生身心發展差異及就學權益,比照門檻標準,予以計分。
(三)其他:由學生說明原因,經學校組成專責小組認定確屬不宜檢
測之學生,比照門檻標準,予以計分。
四、成績證明:本區採計下列之成績證明:
(一)體適能檢測站成績證明:學生至體適能檢測站檢測,由教育部
統一提供格式,由花蓮縣政府或檢測單位核發。
(二)學校自行檢測成績證明:經學校核章之體適能成績證明,檢測
結果並由學校上傳至教育部體適能資料上傳管理系統備查。
五、採計期限:擇優採計七上學期至九上學期期間之檢測成績。
六、附則:
(一)體適能檢測之年齡計算方式,以7個月為界,檢測年月與出生年
月相減,所得月分達7個月以上,則進升一歲。
舉例如下:
1.民國88年3月出生,於民國101年10月進行檢測,年齡計算為
101(年)-88(年)=13;10(月)-3(月)=7,因達7個月,故進升1
歲,其年齡為14歲。
2.民國88年5月出生,於民國101年10月進行檢測,年齡計算為
101(年)-88(年)=13;10(月)-5(月)=5,因未達7個月,故其年
齡為13歲。
(二)受測學生超過16歲者,以16歲之門檻標準計分。
壹拾壹、
「社團」項目採計原則
一、
社團定義及類型:
(一)
定義:指國中期間參與由學校於課程內或課後(含假日
及寒暑假)實施團體性、系統性之活動課程或校隊,
由合格教師或具備專長者擔任指導,且需定期訓練或
研習之學習團體。
(二)
類型:包括學藝性社團(如語文類、科學類)、才藝性
社團(如音樂類、表演團隊類、視覺藝術類)、體育
性社團(如球類、田徑類)等。
二、
計分原則:
(一)參加學校於課程內實施之社團,每滿一學期者納入計分。
(二)參加學校課後(含假日及寒暑假)實施之社團,每滿18小時者納
入計分。
三、
成績證明:由各國中開立社團證明。。
四、
採計期限:採計七上學期至九上學期參加之社團活動。
五、
附則:各國中開設足夠之社團活動課程供所有學生參加,相
關實施辦法依教育部99年8月24日台國(二)字第09901437
74號函頒之「○○縣市國民中小學發展社團活動實施辦法
(參考範本)」辦理。
壹拾貳、
「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項目採計原則
一、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之認定:
(一)指政府機關辦理之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以鼓勵有志
技職傾向的學生發展相關智能,選擇合適技職教育進
路,並與學校課程發展或群科屬性具關聯性。
(二)英文能力檢定則採計「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
分標準對照表」內檢定項目。如下表
行政院民國95年4月4日院授人力字第0950061619號
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分級測驗
(Cambridge
Main
Suite)
|
劍橋大學
國際商務
英語能力
測驗
(BULATS)
|
外語能力測驗
(FLPT)
|
全民英檢
(GEPT)
|
CEF語言能力參考指標
|
托福(TOEFL)
|
多益測驗(TOEIC)
|
大學校院英語
能力測驗
(CSEPT)
|
IELTS
|
|
|
三項筆試總分
|
口試
|
|
|
PBT
|
CBT
|
Ibt
|
|
第一級
|
第二級
|
|
Key English Test
(KET)
|
ALTE
Level 1
|
150
|
S-1+
|
初級
|
A2(基礎級)
Waystage
|
390
|
90
|
29
|
350
|
170
|
- - -
|
3
|
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PET)
|
ALTE
Level 2
|
195
|
S-2
|
中級
|
B1(進階級)
Threshold
|
457
|
137
|
47-48
|
550
|
230
|
240
|
4
|
First
Certificate in
English (FCE)
|
ALTE
Level 3
|
240
|
S-2+
|
中高級
|
B2(高階級)
Vantage
|
527
|
197
|
71-72
|
750
|
- - -
|
330
|
5.5
|
Certificate in
Advanced English
(CAE)
|
ALTE
Level 4
|
315
|
S-3
|
高級
|
C1(流利級)
Effective
Operational
Proficiency
|
560
|
220
|
83
|
880
|
- - -
|
- - -
|
6.5
|
Certificate of
Proficiency in
English (CPE)
|
ALTE
Level 5
|
---
|
優級
|
C2(精通級)
Mastery
|
630
|
267
|
108-109
|
950
|
- - -
|
- - -
|
7.5
|
二、 計分原則:
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由本區之高中職依學校發展需求,並衡酌符合公平性、教育性及可操作性之原則下訂定計分標準。
三、採計期限:
限七上學期至九上學期取得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者,始得採計。
壹拾參、
不同層面學生採計原則
一、
非應屆畢業學生採計原畢業學籍學校所登錄之各項成績及記載,並採計在國中階段內所獲得符合上述規定之各項證明。
二、
轉學生採計原學籍學校所登錄之各項成績及記載,並採計在國中階段內所獲得符合上述規定之各項證明
壹拾肆、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採計原則
一、
體適能採計,應自行返回設籍學校或選擇體適能檢測站檢測計分。
二、日常生活表現之計分,應由學生設籍之學校就其日常生活表現給予相同之計分機會及標準,並提供學生及家長充分之資訊。
三、採團體式及機構式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得依「幹部」項目採計原則規定選擇合適之學生擔任幹部,其擔任幹部之記錄程序及計分方式,由學生設籍之學校協助登錄。
四、社團採計原則:依下列方式擇一採認
(一)於國中期間參加學籍所屬學校或實驗教育機構所辦理之課程內或課後(含假日及寒暑假)社團活動。
(二)於國中期間運用社區資源,進行學藝性、才藝性、體育性等之社團活動。
五、競賽、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之計分,由設籍學校適時提供相關資訊,學生得依
競賽主辦單位之規定,選擇報名參加。
壹拾伍、
本原則未規定事宜,得由花蓮區高中高職試入學推動小組討論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