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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子女就讀縣立高中職及私立國民中小學就學費用減免及補助要點
民國 100 年 08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設籍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中
 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子女就讀縣立高中職及私立國民中小學之就學費
 用,特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子女:指本府社會處核定有案之中低收
   入戶及低收入戶之子女。

(二)就學費用:指學費、雜費及學分費。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全戶設籍於本縣之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子女,就
 讀本縣縣立高中職及私立國民中小學,具有學籍且在法定修業年限
 內者
(以下簡稱學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申請本項減免或補
 助就學費用:

(一)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就學費用之減免或補助,及其
 他與減免或補助就學費用性質相當之給付者。

(二)學生轉學、休學、退學或被學校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或
 補助之就學費用,不予追繳。但學生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時
 ,其休學或退學前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及年級已享受減免或補助
 之費用,不得重複請領。

軍公教人員之子女教育補助,悉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五、就學費用之減免及補助標準如下:

(一)縣立高中職減免標準為:

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就學費用百分之三十;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就
學費用全額。

(二)私立國民中小學補助標準為:

中低收入戶學生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低收入戶學生補助
八千五百元。

六、申請就學費用減免及補助之注意事項如下:

(一)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請補助,由學生、學生家長或導師填具
 申請表一份(如附表一)檢附有效證件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審
 查無訛後,由學校檢附申請人相關證件、印領清冊(如附表二
 )及學校收款收據(加蓋關防)各一份並備文送本府教育處審
 核。

(二)學生須繳驗全戶戶籍謄本及鄕(鎮、市)公所出具之中低收入戶
 或低收入戶證明書。

(三)申請期限:第一學期自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第二學期
 自
二月十一日三月十日止。

七、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或補助;已減免或
 補助者,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二)重複請領。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

八、本要點自一百學年度第一學期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