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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專業人員獎懲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1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校)處理
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案件,應依教師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
成績考核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
定辦理。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本府所屬各校校長、教師、代理教師。
 

三、處理原則:

(一)各校辦理獎懲案件,應避免浮濫,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原
則,作到公平、公開、公正,以發揮獎勵之積極功能。對於懲
處案件,權責歸屬,應據實陳報,不可因循寬貸。

(二)獎勵應以功績為主,勞績次之,並以實際主辦人為優先,其餘
督導及協辦等人員,應視實際情形審慎核議,不得有功比照請
獎,有過則諉無責任。

(三)本職應辦事項除績效卓著,確有特殊貢獻者外,一般例行性業
務不予敘獎,以杜寬濫。

(四)獎懲案件內如有公務人員者,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花蓮縣政
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

人員獎懲標準及作業程序辦理。

(五)凡已具領各項津貼、獎金或鐘點費者,不予敘獎。
 

四、作業注意事項:

(一)記大功(大過)應敘明獎懲事由,函報本府提校長成績考核委
員會審議核定,校長獎懲由本府發布,教師獎懲由所屬學校依
核定事項據以發布。

(二)校長記功以下平時考核獎勵案件,由本府核定發布。

(三)教師、代理教師之記功(過)以下平時考核案件,經本府教育
處核定後,由各校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規定發布,但記過以下之懲處令應副知本府。

(四)涉嫌刑事案件由司法機關偵辦中之人員,其服務學校應主動與
司法機關密切聯繫,依規定適時處理並函報本府核辦。

(五)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涉嫌刑事案件,於判決確定後,應提列學校
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審議後函報本府轉臺灣省政府移送公務員
懲戒委員會審議。同一案件如涉及校長,應隨同移由本府辦理。

(六)為求時效,獎勵應於事實發生或績效評定後二個月內辦理,除
具特殊理由外,逾期不
予受理。

(七)同一事項應俟全部執行完成後(含各項競賽活動初賽、複賽
、決賽),視實際情形擇優辦理敘獎;經辦同性質活動各組比
賽均獲獎時,以擇優不重覆敘獎為原則。

(八)各校發布之獎懲案件應註明法令依據,如係依據中央或本府相
關之計畫辦理者,應註
明計畫名稱、發文日期文號。未依規定
核布者,除由本府予以撤銷外,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九)非經本府核准或以個人名義參加之比賽或活動,不予敘獎。

(十)獎懲案件經核定者,應於核定之學年度內辦理竣事。
 

五、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專業人員獎勵標準表(如附件),表列敘獎
人數均含學校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