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補助改制分校或合班上課學校(
以下簡稱裁併學校)學區文教活動經費之支用及審核作業,特訂定本
要點。
二、89 年以後裁併學校之學區內辦理文教活動,得擬具活動計畫及活動
預算明細送經代管本校審查核定後,依本要點補助之。補助經費由本
府統一編列,每年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並由代管學校執行計畫審
查及收支憑證等經費執行事項。
三、依本要點補助項目為下:
(一)裁併學校校園修繕、維護及增添必要設施費用。
(二)學生校外參觀活動、參加體育競賽活動、文教展演活動、課業輔導
及補救教學活動。
(三)社區文教體育、老人教育及兒童及家庭教育活動。
(四)村(校)運動會配合款。
四、文教活動經費支用之項目標準,悉依本府暨所屬機關經費編列共同標
準審核。實際支用標準不符者,逕依共同標準認定之。
五、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