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消防法第29條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
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辦理。
二、目的: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春節期間公共安全,防止各
項災害發生,運用民力協助執行各項防救災勤務,並慰勉協勤民力
之辛勞,特依據消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三、補助對象:在春安期間協勤之志工 (義勇消防人員、婦女防火宣導隊
及鳳凰志工)。
四、補助標準:依年度編列本府核定之預算額度內補助。
五、經費使用範圍:辦理春安工作期間協勤民力獎勵及慰問費用。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時由申請單位(分隊)提供志工名冊,本局業務科彙
整簽辦,並檢附經費概算表等送本局會計室審核辦理,於單位
首長核定後,得以經費借支方式辦理發放。
(二)簽辦內容應包含目的、時間(或期程)、地點、對象、執行方法
、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事項。
(三)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申請
補助金額及備註等項。
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依該簽辦內容可逹該執行之目的。
(二)符合申請單位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
(三)該申請單位所應附文件符合規定。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核銷時檢附原核定簽案、借支單及受獎(補)助單位簽名名冊
(領據)支出憑證辦理核銷歸墊。
(二)受補助經費結案,如有餘款,應一併繳回。
九、督導及考核:
經費補助之單位應於執行完竣後檢附活動成果照片及相關資料、全
部實支經費總額、實際補(捐)助金額詳列支出用途明細表及收支憑證
供審計單位查核。
十、本作業要點依實際執行需要,另補充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