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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申請保留案件審核作業規定
民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法定預算年度終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填具歲出保留申請表始得辦理預算保留:
(一)12  月 31 日以前已發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者。
(二)屬跨年度計畫預算繼續性經費者。
(三)以上級政府核定之特定補助款(惟補助款須取得上級政府同意保留
      函)及該項補助款之自籌配合款作為財源之經費者。
(四)工程管理費之保留,工程已完工者,以已發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為
      限;尚未完工者,按未完工程比例辦理。
(五)經核定應用於災害復建及搶修搶險工程之災害準備金。


二、以前年度核准保留之應付歲出款或應付歲出保留款,至次年 1  月 1
    5 日止尚未使用部分,如符合預算法第 76 條或依合約必須繼續支用
    ,應重新申請保留外,其餘應停止支付並繳庫。


三、預算執行單位申請辦理歲出預算保留,應於每年 1  月 31 日前提出
    ,由主計處會同財政處審查,於 2  月 15 日前核定。各機關未依照
    規定期限辦理保留,其所發生需要保留而逾期不能辦理保留之責任,
    應由各機關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