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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慢性病防治所組織規程
民國 91 年 03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四   條        本所得設下列各組:
                          一、醫療組。
                          二、行政組。
                        前項各組置主任,醫療組主任由師 級醫師兼任,行政組主任
                        由衛生局薦任課員兼任。

第  五  條        本所置主任、醫師、醫事放射師(士)、醫事檢驗師(生)
                     、護士。
第  七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九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