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條 本所得設下列各組:
一、醫療組。
二、行政組。
前項各組置主任,醫療組主任由師 級醫師兼任,行政組主任 由衛生局薦任課員兼任。
第 五 條 本所置主任、醫師、醫事放射師(士)、醫事檢驗師(生) 、護士。
第 七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九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