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非都市土地違規查處作業,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五條規定設「花蓮縣政府非都
市土地使用管制聯合取締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移送違反使用管制或違反原核定計畫案
件之聯合會勘。
(二)鄉(鎮、市)公所查報違規使用案件之聯合會勘。
(三)依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恢復原狀之認定及擬定個案罰
鍰額度、應改正事項、改正期限等事項。
(四)其他違規取締相關事宜之處理。。
三、本小組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地政處處長兼任
,其餘組員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花蓮縣環境保護局綜合計畫課課長。
(二)農業發展處水土保持科科長。
(三)城鄉發展處使用管理科及工商管理科科長。
(四)工務處水利科科長。
(五)民政處宗教禮俗科科長。
(六)行政暨研考處法制科科長。
(七)地政處地用科科長。
前項組員任期依其本職期間兼任,並為無給職。
四、本小組置幹事二至三人,由地政處人員派兼,辦理小組業務。
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
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六、本小組執行實地查察任務時,組員因故不能出勤,由代理人代表履
行職務。
七、本小組工作所需經費由地政處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