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之聘
僱、管理及考核事項,以提昇社會工作服務品質,特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包括社會工作督導員(以下稱
督導員)及社會工作員(以下稱社工員)。
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之聘僱、管理及考核,除本要點外,分別適
用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本
府相關人事差勤管理規定辦理。
三、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如為男性應服畢或無兵役義務。
(二)具社會工作熱忱及協調聯繫能力。
(三)未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科處罰鍰
者。
(四)未有違法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應具備下列專業條件:
(一)一般性社工員(應具備下列經歷資格)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
或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
條規定,具備應考資格者。
(二)一般性社工督導員(應具備下列經歷資格之一)
1、曾於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或於地方政府擔任社會工作專業
人員年資合計滿五年者。
2、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畢業,取得碩士以上學歷
(以下簡稱碩士)或取得社會工作師證書後,於公私立社會
利機構或於地方政府擔任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年資合計滿二年
者。
(三)保護性社工員(一○一年度起新聘任者應具備下列第一、二目
經歷資格)
1、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或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
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一款社會工作科系或第五
條第三款規定之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
2、具備一年以上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歷,並應檢附服務
證明。
3、「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實施之前(一
○○年度之前)聘用之保護性社工人員,其資格要件可放
寬至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
五條第二款適用人員。
(四)保護性社工督導員(應具備下列經歷資格之一)
1、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畢業且擔任保護性業務社
工人員滿三年以上者,並應檢附服務證明。
2、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或
具備三年以上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歷且擔任保護性業
務社工人員滿二年以上者,並應檢附服務證明。
五、常置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薪資待遇如下:
(一)起薪:
1、一般性社工員薪點自六等一階二八○薪點至六等七階三七
六薪點,第一年比照六等一階支二八○薪點。但具碩士以
上學歷或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第一年比照六等三階支
三一二薪點。
2、一般性社工督導員薪點自七等一階三二八薪點至七等七階
四二四薪點,第一年比照七等一階支三二八薪點。但具碩
士以上學歷者第一年比照七等三階支三六○薪點。
3、保護性社工員薪點自六等三階三一二薪點至七等七階四二
四薪點,第一年比照六等三階支三一二薪點,但具碩士以
上學歷或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者,第一年比照六等四階支
三二八薪點。
4、保護性社工督導員薪點自七等二階三四四薪點至八等七階
四七二薪點,第一年比照七等二階支三四四薪點,但具碩
士以上學歷、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者,第一年比照七等三階
支三六○薪點。
(二)服務滿一年經續聘且取得碩士以上學歷或社會工作師證書者,
除依本要點考評結果提敘外,並依續聘職等提敘二階。但同時
取得兩種資格者,僅得提敘二階。
專案聘用之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其薪資待遇依專案規定。但起
薪、考 評及提敘於經費無虞之情況下,得準用前項規定。
六、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工作內容及範圍:
(一)一般性社工員:
1、行為、社會關係、婚姻、社會適應等問題之社會暨心理評
估與處置。
2、各社會福利法規所定對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之預防性、
支持性及保護性服務。
3、社會福利機構或方案之設計、評估、管理、研究發展與教
育訓練 。
4、社會工作相關考核評估作業之執行。
5、社會福利服務資源之發掘、整合、運用與轉介。
6、人民社會福利權之倡導及其他社會工作相關事項。
(二)一般性社工督導員:
1、社工員之專業督導、差勤監督及服務績效考評等管理工作。
2、社會福利方案規畫設計及督導執行工作。
3、社會工作相關考核評估作業之執行及督導。
4、人民社會福利權之倡導及其他社會工作督導事項。
(三)保護性社工員及保護性社工督導員:
1、「保護性社工人員資格要件及職務範疇認定基準」第一點
所列工作內容之一者。
2、保護性社工人員應於職務說明書或聘用契約內規定業務量
比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惟編制內人員支領公務人員專業
加給表(七)及聘用人員採保護性社工人員
薪點折合率者,其保護性業務比重應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其他
業務比重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
七、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執勤及差假情形,應符合下列規定,並為年
度考核之依據:
(一)依規定處所準時上下班並遵守本要點及本府相關人事規定。
(二)因公派遣出差、外出或因故請假,應依照規定程序辦妥後,
始可離開工作崗位。
(三)簽到上班後出勤管理由所屬科長管理,並隨時查核出勤狀況。
(四)訪視個案或於責任區服務均應詳實填寫個案紀錄,並將個案
記錄建檔,並隨時接受抽查。
(五)應運用社會工作方法,恪遵「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中相關規
定服務案主。
(六)對於長官交辦事項應優先辦理,不可推諉拖延。
(七)加強本身專業知能提昇服務品質,每年至少應參加五十小時
專業訓練。
八、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之考核,由本府社會暨新聞處處長及相關業務科
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終考核:於每年年終考核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包括 工作進度、數量、 品質、服務態度及協調聯繫等項目。
(二)專案考核:聘僱期間違反本要點或契約規定者,隨時辦理考核。
(三)對工作員之考核,得徵詢督導員之意見;對督導員考核項目
加評領導能力及督導效果。
(四)任職至年終未滿六個月者不予考評;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
年者,應另行辦理考評,且依考核結果辦理獎懲。但不提敘
薪階。
(五)年度考核結果,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專案考核結果自核
定日起執行。
九、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考核等次及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核列甲等人員比例以受考人數總額不
超過90%為限)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四)丁等:未滿六十分。
十、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年度考核於每年十二月底完成,考核獎懲標
準如下 :
(一)考列甲等人員:得優先續聘(僱),並依計畫核定之等級
晉一階,已支本職最高階者,續聘時不再晉階,薪階之支應
按年逐階辦理, 同年以晉支一階為限。
(二)考列乙等人員:續聘僱者,留原職原薪階。
(三)考列丙等人員:續聘僱者,得調降薪點一階或依專長分別
調降為約僱人員、臨時約用人員;連續二年考列丙等者,不
予續聘僱。
(四)考列丁等人員:不予續聘。
十一、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平時考核一次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二)曠職二日或累積達三日者。
(三)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有故意刁難或態度惡劣而有實據者。
(四)違反社會工作專業倫理者。
十二、社會工作專業人員除違反聘僱契約所定義務得隨時辦理考核
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辦理專案考核予以解僱:
(一)執行本府重大政策不力,或怠忽職守,或洩漏職務上機
密,致損害本府聲譽者。
(二)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者。
(三)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
(四)曠職連續達三日或一年累計達六日者。
(五)違反社會工作專業倫理,情節重大者。
十三、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