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本縣地政機關測量助理素質,
增進工作效率,確保測量成果精度暨健全人員管理,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地政機關係指本府地政處及縣內各地政事務所。
三、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之管理,除依勞動基準法及花蓮縣政府駕駛、
技工及工友工作規則之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四、本要點所稱測量助理,係指編制內協助辦理測量業務之測量助理,
其管理係指測量助理之人事及工作管理事項。
五、測量助理之編制、僱用、解僱、督導、考核、獎懲等管理事項,由
僱用機關之業務單位主辦,編制及福利事項由業務單位會同本府人
事處辦理;待遇、退職、撫卹等事項,由事務單位主辦。
六、地政機關測量助理配置依測量組數核計,每組得配二人,並視本府
財政狀況及業務需要核實配置。測量組之設置,以歸列測量製圖職
系之技士、技佐、測量員職稱者,計算測量組數。
七、測量助理之僱用,應依下列條件之順序公開甄選之:
(一)經測量相關科系畢業或職業訓練機關地籍測量丙級(含)以上
技術士檢定考試及格。
(二)經政府舉辦、認可之地籍測量專業訓練達六個月以上結業者。
(三)不具前二款資格但為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符合前項資格者,男性需為役畢或免服兵役。
新僱測量助理之遴用,除前項各款條件外,應經三個月試用,試用
期間應指定實務經驗豐富之測量員予以實務訓練,期滿經僱用機關
主管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僱用;曾在其他地政機關充任測量助理
,非因過失、品行、操守、或工作不力而離職,持有證明文件,得
免予試用。
但在本府及附屬機關實際從事協助測量工作,具有實務經驗一年以
上者,並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得優先予以遴用,並免予試
用。測量助理於試用期間經查未符合甄選資格條件者,不予續僱。
八、測量助理應協助測量員辦理測量內外業工作,測量員並應按月提
出測量助理之考核報告,作為年終考核之參考。
九、測量助理之工作職責如左:
(一)測量內業:土地複丈、建物測量申請案件收件、歸檔、通知
,都市計畫中心樁測設內業整理,地籍調查表、土地複丈圖、
建物測量成果圖之整理歸檔、成果圖繪製、註記、影印、測
量儀器之管理及觀測表冊之抄寫、統計。協助土地複丈圖、
連絡圖、建物測量成果圖、成果圖之調製、圖根點、界址座
標點、土地、建物面積第一次計算,地籍圖複照、複製,地
段圖、地籍圖謄本繪製、及交辦之測量內業事務性等工作事
項。
(二)測量外業:實地測量作業之儀器搬運、整置、障礙物清除,
量距、豎菱鏡、標竿、選點、協助埋設樁標,記簿及協助辦
理地籍調查,暨其他配合測量外業事務性工作事項。
十、各級主管應加強測量助理之工作督導及考核,作成紀錄作為年終考
核依據。測量助理非經地政機關之主管指派,不得擔任非測量業務
之工作。
十一、各級主管平時應注意測量助理之工作及生活情況,隨時辦理獎懲
,以激勵工作情緒。
十二、測量助理不接受指揮,違背職務或其他過失,情節重大者,得簽
請予以解僱並報請備查。
十三、地政機關編制內測量助理,除依規定參加內政部舉辦地籍測量訓
練,教育訓練外,配合業務需要得加強其在職訓練。
十四、本府因專案業務需要,得協調各地政事務所視其業務情況,統籌
互調各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