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花蓮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安定本縣公教人員生活,輔助其購置住宅
暨各項福利互助事項,特設置花蓮縣公教人員住宅暨福利互助基金 (以下
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
預算,以花蓮縣政府公教人員住宅暨福利互助委員會 (以下簡稱住福會)
為管理機關。
第 4 條
下列事項應提交住福會審議後執行之:
一、本基金之運用原則。
二、本基金年度業務計畫。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 5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本基金運用所生之收益。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 6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各項福利互助金。
二、急難貸款。
三、本基金貸款、墊款所生本息及手續費用。
四、人事及總務等管理費用。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 7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應於縣庫代理機關設立專戶存儲。但應業務需要,得存入其他公營
銀行。
第 8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
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