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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約用人員僱用要點
民國 103 年 09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本府及所屬機關約用人員之進
        用及管理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約用人員係以工程管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之研究計畫
        僱用之人員,且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專業性、技術性且本機關確無適當人員可資擔任者。
      (二)辦理有關機關委託或委辦之定期事務者。
      (三)辦理季節性或臨時性之工作者。
      (四)因業務擴充而編制員額未配合增加者。
        接受其他機關補助、基金專戶、自給自足經費僱用者,準用本要點
        之規定。

三、依本要點僱用之人員,以公開甄選為原則,其所具資格條件均應符
       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擬任工作所需之知能條件。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三)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
                 機關或所屬機關之約用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
                 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

四、依本要點僱用之人員應訂立契約,其內容及格式由本府另訂之。

五、約用人員之僱用期間,以一年為限,但業務完成之期限在一年以內
        者,應按實際所需時間僱用之。其完成期限需要超過一年時,得依
        原業務計畫預定完成之時間,繼續每年僱用一次,至計畫完成時為
        止,其僱用期限並得定期檢討之。計畫或工作結束或經費來源停止
      ,應即終止契約並解僱。

六、約用人員之報酬應視工作之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應具備之知
        能條件,訂定報酬薪點,折合通用貨幣發給並於契約中訂定之。
        前項所稱報酬薪點折合通用貨幣之折算標準,得參照行政院所定聘
        僱人員薪點折合率辦理。約用人員知能條件及報酬標準如附件。

七、約用人員於僱用期間,得比照本府約聘僱人員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工程獎金、差旅費及撫慰金,並享有參加全民健保及勞工保險之福
        利,惟不適用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不支給地域加給、兼職車馬費
        或交通費。
        前項工程獎金,以具有工程技術資格者,並直接協助辦理工程技術
        之設計、施(監)工、技術審核、測量規劃等實際工程技術工作,
       且工程管理費項下足以支應時始得支給。

八、約用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考績、退休、撫卹、保障、保險法
        等法規之規定。

九、約用人員之給假,依據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勞工請假規則未規定者
       ,依勞動基準法暨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但約用人員屬中華
        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適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
        用辦法進用之人員,特別休假繼續適用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
        員休假改進措施核發休假補助費。

十、本要點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要點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