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規範所屬各級學校請領未休假
加班費作業程序,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具休假資格且支領休假補助費人員。
三、各級學校人員休假以寒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但非寒暑假期間於不
影響教學及校務推展,並經各級學校校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下列情形之一者,扣除強制休假以外之日數,得覈實請領未休假
加班費:
(一)各級學校於寒暑假期間,經本府核准指定有案之委辦工程
或業務、活動,其工程逾一個月或業務、活動逾十日。
(二)奉派代理或兼任他校(機關)業務,未滿三個月者,核給三分
之一比例;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核給三分之二比例;
滿六個月以上者,核給全數;寒暑假代理或兼任期間,則以倍
數計算。
(三)具特殊事由,經本府專案核定者。
前項第一款應經本府核准,始得支給;委辦工程以校長、教師
兼總務主任、事務組長或幹事(承辦工程業務)等人員為限,其經
費於委辦工程之工程管理費額度內勻支;委辦業務或活動則以實際
辦理人員為限,所需經費於人事費項下依實際業務或活動天數核實
發給。
第一項第二款以月計算,並由各校逕依規定辦理;合併比例計
算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五、年度中由行政機關調任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服務之人員,依行政機關
在職月數比例逕為核給未休假加班費,計算方式依前點第三項辦理。
六、學校請領未休假加班費如有不實或舛錯者,除追繳未休假加班費外
,有關人員應依情節從嚴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