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
簡稱學校)編制內現職合格教師(以下簡稱本縣教師)介聘他校服
務,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暨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規定,訂定
本要點。
二、本府設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聯合介聘小組(以下簡稱聯合小
組)於每年五、六月辦理相關作業事項。
三、學校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得委託聯合小組依本要點辦理現
職教師介聘。
四、本縣教師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均依其教師證書所登記(檢定)
之教育階段別、類科別辦理,其申請以現職教育階段之一科為限。
(一)國民中學:各科別或專任輔導教師。
(二)國民小學:普通班、特殊教育班、專任輔導教師或加註英語專
長教師四類。
(三)幼兒園:普通班、特殊教育班二類。
持有該階段不同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且具有一年以上該類科教學
年資者(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得跨類科
申請。
五、本縣教師於原服務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並經學校教評會同意者
,得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本縣教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
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
(一)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二)涉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階段。
(三)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及評議期。
(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
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
留職停薪之教師,已於介聘生效日期(八月一日)前復職者,始得申
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
依照偏遠地區及特殊偏遠地區有關法令甄選進用者,其申請介聘仍應
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六、本縣教師之介聘採積分制,各項積分限該教育階段合格教師期間及
持證明文件者始得採計,並以原服務學校為限(超額介聘或移撥之
教師,得併計原超額或移撥學校年資)。其積分核給標準如下:
(一)在本校年資積分:
1、在本校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三分。
2、在本校擔任處(室)主任,每滿一年加二分。
3、在本校擔任組長、人事、主計、午餐秘書,每滿一年加一
分(具二種以上兼職者,擇一採計)。
4、在本校擔任導師,每滿一年加零點五分。
5、借調教育處服務,於原校任主任者每滿一年加二分,任教
師者每滿一年加一分。
6、擔任本縣輔導團團員者每滿一年加一分。
(二)在本校最近五年考績積分:
1、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者
,每次給二分。
2、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者
,每次給一分。
3、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者
,每次減一分。
4、另予考核者,依前述標準各給予一半分數。
5、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6、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7、記大功一次給九分,記大過一次減九分。
8、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獎狀,縣級每紙給零點五分,省
級每紙給一點五分,中央級每紙給二分,同一事實之獎勵
不得重複計算。
9、獲師鐸獎或特殊優良教師者一次給三分。
(三)最近五年參加教育部或地方教育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託學校或其
他機構舉辦與國民教育有關之教師研習或教育專業訓練,每滿
一週給一分(一週以三十五小時累計,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
十八小時以上給零點五分,未滿十八小時不給分),最高以十
五分為限。教師參加四十學分班及二十學分班進修已取得提敘
者,不得重複採計為研習積分。
七、本縣教師介聘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申請日期及手續:申請介聘之教師,應填具本縣教師介聘他校
服務申請表(附件一),檢同有關證明文件(除服務年資採計
至七月三十一日外,餘一律採計至四月三十日止),由服務學
校確實審核後於規定時間內上網登錄志願,並接受積分複審,
逾期不予受理。所填報之內容如有違反規定或不實者,除取消
介聘結果外,申請人應予議處。
(二)教師介聘以電腦作業方式辦理:
1、參加介聘之學校,應就編制內教師實缺總額扣除控管名額
後提撥至少二分之一以上缺額(缺額僅一名者,得不提撥)
供教師單調介聘,並依類科逐一開列缺額,提報聯合小組。
其缺額一經送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更改。
2、介聘作業依下列順序辦理:
(1)單調。
(2)互調。
3、學校得依師資結構開列與連動出缺不同類科之缺額。
4、參加本介聘之教師得填報志願學校至多二十所(附件二)。
5、教師填報志願學校,於積分審查確認後,不得以任何理由
更改。
6、介聘結果公布三天前,教師得以書面提出撤銷申請。
(三)申請人積分及申請介聘學校均相同時,依年齡(年長優先)、
服務年資(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獎懲、研習等條件依序辦
理。以上條件均相同時,以抽籤決定。
(四)申請介聘之教師,介聘成功時,所遺缺額連帶開缺供其他教師
介聘。
(五)達成介聘後公告於教育處網站。
(六)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變更或互調學校。
八、達成介聘之教師,應於作業完成後,於指定時間內親自至達成介聘
學校報到,未於指定時間內報到,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議處,並於十年內不得再申請,
不得異議。
因前項教師未報到,致影響他校教師介聘者,各該介聘均失其效力
,各教師仍留原學校服務,原學校不得拒絕。但未報到教師之原學
校可增開缺額者,不在此限。
九、教師得同時提出縣內與外縣(市)介聘申請案,若縣外介聘達成者
,由本府教育處逕行於介聘電腦作業系統中駁回其縣內介聘申請。
十、介聘作業完成後,學校因減班或其他因素導致缺額消失時,本府依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廢止原介聘結果。當事人仍
留原校服務,並依介聘作業順序逆向尋找調入該校教師連帶回原校
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