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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衛生局及所屬衛生機構自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2 年 09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為使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衛生局及所屬衛生機構對自費項目
之收費基準有所遵循,特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本標準。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縣衛生局。
 

      本標準所稱之所屬衛生機構為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及本縣
慢性病防治所。

 

       本縣衛生局及所屬衛生機構自費收費標準如附表。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