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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體育實驗高級中學就讀獎學金及寒暑訓膳食與膳食加菜金申請核發要點
民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運動競技成績優異之國中畢業
學生就讀花蓮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體中),落實運動
人才系統化培養之深耕計畫,提昇競技水平,特訂定本要點。

 

二、就讀獎學金核發對象除應為體中學生且以三年為限外,並應符合下
列資格:

(一)設籍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之縣民。

(二)最近一學期各科平均成績及格。
 

三、就讀獎學金每學期依就讀獎學金核發標準表所訂等級及金額核發。
 

四、學生申請獎學金應於每年十月及三月填具申請書(附件二),並檢
附戶籍謄本及下列證明文件,向體中提出申請。

(一)體育成績:符合就讀獎學金核發標準表之比賽成績證明書、獎
狀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學業成績:符合第二點第二款之成績單正本。

(三)入學新生以國中證明文件申請。
 

五、體中設體育優秀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並置
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主任委員由體中校長擔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
員就家長及教師遴聘(派)之,負責研修獎勵資格標準及審議學生
獎勵申請案件。

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時,由
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ㄧ以上出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出缺委員任期屆滿之
日為止。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各機
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支給出席費。

 

六、申請案件經體中彙整後提送審查委員會審查,符合資格者造冊併同
會議紀錄函報本府核發獎學金。

 

七、造冊請撥款項或審查如有審核不實情事,應追繳溢領之獎學金。
 

八、已領取獎學金之學生於在學期間,如有因學習態度不佳、無心訓練
、品行不良等情事,得提送審查委員會審議酌予降級或停止核發,
俟原因消滅後另行申請恢復,經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始得恢復。

 

九、經核發獎學金之學生因故休學、退學,且就讀期間未逾學期二分
之ㄧ者,應追繳該學期二分之ㄧ之獎學金。因故留級、重讀或延修
者,於前述期間停止受理申請。

 

十、為提高選手各項賽事成績,另補助體中學生(包含新生)「寒暑假集
訓膳食費」及「學期間三餐加菜金」,其標準如下:

(一)寒暑訓膳食核發標準:寒暑假訓練三餐伙食費,以每日一百二
十五元(早餐三十五元,午、晚餐四十五元),寒暑假併計五十
五天計算。

(二)「加菜金」之核發標準:補助學期間學生膳食加菜金每日三餐
,一餐十元,每日三十元,每學期以一百二十天計,兩學期共
二百四十天。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二、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本要點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一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下
  學期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