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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花蓮縣議會或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
民國 99 年 12 月 06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符合決算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或其設置法律明定決算須送花
蓮縣議會(以下簡稱縣議會)或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以下簡稱審
計室)或循決算程序辦理者,其決算之編製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各財團法人應辦理事項:

(一)各財團法人應依下列原則,編製其決算:

1、各項工作計畫或方針之執行成果(以下簡稱各項工作成果),應敘明預算所列工作計畫或方針執行情形,並分析達
成該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規定之情形。另各項工作
計畫倘有以政府委辦或補助經費辦理者,應說明工作計畫達
成進度並評估其績效。

2、決算內容應包括(格式如附件之「財團法人決算書表項目」):

(1)封面、封底及目錄。

(2)總說明。

(3)主要表:

甲、收支餘絀決算表。

乙、現金流量決算表。

丙、淨值變動表。

丁、資產負債表。

(4)明細表:如收入明細表等。

(5)參考表:如員工人數彙計表等。

以上明細表及參考表部分,除附件列舉之表件外,得由各財
團法人配合預算編列情形,並視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研酌增
編其他表件。

(二)財團法人編製之決算,應依下列規定報送各相關機關:

1、依決算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決算須送縣議會者,
其決算應經董(監)事會通過後,於次年三月底前,函送主
管機關,並副知花蓮縣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2、依設置法律規定,決算須送審計室或循決算程序辦理者
,應於次年二月底前將初編決算函送審計室,次年三月底前
將經董(監)事會通過之決算資料,連同會計師查核報告一
併函送主管機關及審計室,並副知主計處。

3、依設置法律規定,決算須送縣議會者,初編決算不須函
送審計室,其決算應於次年三月底前將經董(監)事會通過
之決算資料,連同會計師查核報告一併函送主管機關及審計
室,並副知主計處。

三、各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

(一)各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審核其主管財團法人報送之年度工作
成果或計畫及決算:

1、各主管機關應依民法等相關規定善盡監督之責,適時就
監察院調查案件、審計機關建議改進事項及民意機關、輿論
批評事項,予以檢討。

2、對所屬財團法人之各項工作成果或計畫與決算,應就其
設立目的、業務需要、營運績效、投資效益及財務狀況等詳
予評估,切實審核。

(二)各主管機關審核過程發現工作成果或計畫及決算內容有未妥
適之處,應提出審核意見送交財團法人據以修正。

(三)各主管機關依前開原則審核完竣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依決算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決算須送縣議會者,
應於次年四月底前,函送縣議會,並副知主計處。

2、依設置法律規定,決算須送縣議會或審計室或循決算程
序辦理者,應於次年四月十五日前,函送本府,並副知審計
室。

四、依設置法律規定,決算須送縣議會或審計室或循決算程序辦理之財
團法人,本府應於次年四月底前函送至縣議會或審計室。

五、財團法人決算書送縣議會事宜(包括函送份數及簽收程序),比照本
府總預算案及附屬單位預算案分送方式辦理。

 

財團法人決算書表項目

財團法人決算應編書表及其裝訂順序如下:

一、封面(格式1

二、目錄

三、總說明(格式2

(一)年度各項工作計畫或方針之執行成果

(二)收支餘絀實況

(三)現金流量實況

(四)淨值變動實況

(五)資產負債實況

(六)其他

四、主要表

(一)收支餘絀決算表(格式3

(二)現金流量決算表(格式4

(三)淨值變動表(格式5

(四)資產負債表(格式6

五、明細表

(一)收入明細表(格式7

(二)支出明細表(格式8

(三)固定資產投資明細表(格式9

(四)轉投資明細表(格式10;無轉投資者無需編列)

(五)基金數額增減變動表(格式11

六、參考表

(一)員工人數彙計表(格式12

(二)用人費用彙計表(格式13

七、封底(格式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