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行全民體育,推展網球運動,並
增進縣立網球場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臨時使用本場地,日間每人每次應繳新臺幣(以下同)伍拾元
,於繳費後依照管理人員分配時間使用球場。
三、機關團體使用本場地時,應先派員與管理人員接洽,以便排定日期
,並依下列規定繳納使用費:
(一)日間:自上午六時至十一時半;下午:一時半至六時,每面
場地貳佰元整。
(二)夜間:以每小時使用一枚代幣,每枚代幣壹佰貳拾元。(單
面場地使用一枚代幣,雙面場地使用二枚代幣)
四、舉辦比賽得優先使用本場地,並繳納使用費參仟元。但夜間使用時
應繳納電費每面場地使用一枚代幣。(每枚代幣壹佰貳拾元)
五、本場地為充份利用各項設施,開放時間如下:
(一)上午:六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一時至五時三十分。
(三)夜間:六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照明費用以投代幣方
式繳納)
每月第四週週一為場地維護整理時間,停止開放。
特殊狀況,如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得暫停開放。
開放時間得視季節及天候調整並隨時公佈。
六、使用本場地應依先後順序上場,每三十分鐘輪換一次。
七、為維護設備加強場地管理,提高本場地功能,入場者應遵守下列規
定:
(一)有精神病、傳染病或危害球場秩序及風紀者,不得入場。
(二)禁止攜帶危險物品入場。
(三)請勿亂拋果皮紙屑煙蒂或隨地吐痰,以重公共及環境衛生。
(四)須服裝整齊並穿著膠製平底網球鞋,以免損壞球場。
(五)為免影響打球並顧及安全,六歲以下幼童及動物等嚴禁進
入球場。
(六)開放時間外,嚴禁進入球場。
(七)入場人員均應聽從管理人員之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