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十
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二、花蓮縣縣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現職合格教師,實
際服務滿五年,服務成績優良,最近三年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
過以上之行政處分,並符合下列資格者,得參加國民中小學主任甄
選;其兼任人事、主計或代理主任者,比照具有組長資格之規定計
算:
(一)曾任組長二年或導師三年以上。
(二)曾任組長一年導師二年以上。
(三)曾調用或支援教育行政機關及所屬機構服務二年導師二年以上。
國民中小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偏遠地區滿三年,其間曾任
組長一年或導師二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最近三年未受刑事
、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亦得參加國民中小學主任
甄選。
前二項所稱服務成績優良係指:
(一)最近五年服務成績,其中三年成績考核均列為四條一款
(甲等)、二年成績考核均列為四條二款(乙等)。
(二)服務偏遠地區最近三年服務成績,其中二年成績考核均列
為四條一款(甲等)、一年成績考核列為四條二款(乙
等)。
三、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花蓮縣立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儲訓
小組(以下簡稱甄選小組),並置委員九名,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擔任
召集人,負責資績項目、比例、審查、錄取名額、儲訓辦理方式等
相關事項之規劃及辦理。
四、 符合第二點規定之下列教師,得經該校校長推薦參加甄選:
(一)現為各國民中小學當學年度兼代各處主任行政職務且該校校
長擬聘為下學年度主任者。
(二)非現職主任,但該校校長擬於下學年度聘任為主任者。
符合第二點規定但未經該校校長推薦者,亦得自行參加甄選。
五、資績審查以含學歷、資歷、服務成績、研究與進修等項目之評分表
,綜合審查之。
六、甄選小組依每校二名以內及下列順序錄取,並將其結果公告於本府
教育處網站:
(一)現為該校當學年度兼代各處主任行政職務者。
(二)非現職主任,校長擬推薦為下學年度主任行政職務者。
(三)其他自行參加甄選之人員,依資績高低依序錄取至各該年度薦
送儲訓名額額滿為止。
七、甄選錄取人員一律參加儲訓,儲訓成績及格者,核發主任儲訓合
格證書。因故未於當年度儲訓者,不予保留錄取資格。
八、具有候用主任資格人員如受刑事、懲戒處分、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
,或未依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放棄外國國籍者,註銷其主任資
格。
九、任用方式:
(一)校內聘兼:由校長就該校具主任儲訓合格證書者聘兼之。
(二)校長遴聘校內教師為代理主任,且任期達一學年或續聘者,
應敘明原因報本府核定。
十、校長推薦人員,如結訓後未獲受聘為主任,除特殊原因外,該校長
三年內不得再推薦人選。
十一、花蓮縣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現職合格教師參加國民中小學主任
甄選者,準用本要點規定。
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