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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水產培育所孳生物配售收費及贈與作業要點
歷史法規:
民國 94 年 04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0940427花蓮縣水產培育所孳生物配售收費及贈與作業要點-附表.doc
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水產培育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提昇本縣淡水養殖產業經濟,協
助各機關學校團體研究實驗、美化環境及推動生態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孳生物如下:
(一)繁殖產物:受精卵及種苗。
(二)養殖產物:種魚及觀賞魚。
(三)其他水產加工衍生物。
三、繁殖產物依下列規定配售之:
(一)申請登記:申請人應於每年三月一日至五月三十日之期間內,以公文
或信函或填具配售申請表(如附件一)向本所申請登記。
(二)配售對象:本縣之漁(農)民個人、農漁業團體及實際從事養殖之機
關團體,均得申請配售。
(三)配售標的:紅色吳郭魚苗、錦鯉苗、草魚苗及其他本所飼養之各類魚
苗。
(四)配售數量:食用魚每公頃養殖區最高以配售壹萬尾為限,觀賞魚每坪
養殖區最高以配售一百尾為限,本所並得核實審查申請人之養殖面積
、設備及養殖池現況,調整配售量。
(五)配售時間如下:
1、錦鯉苗每年五月中旬開始供應。
2、紅色吳郭魚苗每年五月下旬開始供應。
3、草魚苗每年六月下旬開始供應。
4、鯉魚苗每年五月中旬開始供應。
5、其他魚苗每年六月下旬至九月下旬間,依繁殖時期分別供應(魚
苗種類、市售價格及數量公告於花蓮縣政府全球資訊網本所網頁、
縣公報)。
(六)配售提領:獲配售之申請人,本所依申請先後順序,分批通知至本所
提領(地址:花蓮縣壽豐鄉池南路一段二十七號)。魚苗均由本所灌
氧打包,申請人需自備搬運工具。經通知逾期未提領者,喪失受配售
資格,其配售額度由本所改配售之。
四、配售收費標準如下:
(一)各類魚苗配售收費標準參酌市售價格及實際直接成本訂定之。
(二)市售價格之定義以最近一期漁業年報(漁業署網站資訊)之全年平
均價格為準,無漁業統計市售價格之種類則以中華民國水產種苗協
會實際訪價為市售價格。
(三)配售收費標準不含運費。配售種類、價格公告於花蓮縣政府全球資
訊網本所網頁、縣公報。
五、養殖產物以公開投標方式辦理標售,得標者依通知日期至本所繳費及提領
。經公開投標未能標出者,得依第三點規定配售,其配售價格另行公告之。
六、研究機構、行政機關、各級學校及農漁業團體得填列贈與申請表(如附
件二),依下列規定向本所申請贈與繁殖及養殖產物:
(一)以研究實驗或生態教學為目的者,應於申請表中載明研究實驗或教
學內容之大綱,經本所同意後贈與之。
(二)提供作為漁業推廣或品評競賽等活動需要者,應於活動日三十日前
敘明需求數量函商本所贈與。
(三)實際贈與數量,本所得依據實際繁養殖現況及申請者之需求、設備
環境綜合考量,不受申請數量之限制。
七、孳生物除公開標售者外,其配售或贈予者,皆應掣製收據,並由收受者載
明住址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