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依據
一、教育部101年7月10日臺中(一)字第1010126637號函發布之十二年
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多元學習表現』採計原則」
。
二、教育部102年12月30日臺教授國字第1020134561號函修正之「高
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及報備查原則」。
貳、目的
為因應花蓮免試就學區(以下簡稱本區)將「多元學習表現」列入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建立公平計分機制,
維護學生入學權益,特訂定本原則。
參、理念
貫徹以學生主體、落實國民教育法第1條及第13條之精神,以扶助弱
勢、均衡學習、發展學生多元能力及確保學生學力品質為理念。
肆、規準
多元學習表現之採計應符合教育性、公平性及可操作性。
伍、操作原則
本區訂定多元學習表現一致性規範時,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適性均衡:以學生皆可達成之學習目標,鼓勵學生適性均衡發
展,設定基本採計門檻, 並從優從寬認定。
二、規範明確:
(一)定義明確-「多元學習表現採計項目及內容一覽表」應述
明採計項目及定義。
(二)採計明確-各採計項目之採計標準、採計期限應明確說明。
(三)標準一致-跨縣市之免試就學區,應互相協調,以取得一
致性規範。
三、流程簡化:簡化操作流程,讓親師生都容易了解。
四、程序完備:在研訂時,應廣納各界意見,並每年定期檢討、修
改,適時公告周知。
陸、落實宣導
為使國民中學之親師生均能及早瞭解相關規範細節,本區應於每學
年開學後,適時辦理相關說明會,並備妥相關文宣,妥善輔導學生
,使家長安心。
柒、「獎懲紀錄」項目採計原則
一、獎懲之實施與計分原則:
花蓮政府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學生獎懲
規定,及依其獎懲之計分原則如下:
(一)學校為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
(二)依規定應予學生記大功、記大過以上之獎懲案件,或獎
懲案由、程度不甚明確者,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
過,始得施予獎懲;其審議應秉持公平、公正原則進行
。另未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之獎懲案件,仍應循行政
程序完成核定。
(三)花蓮縣政府就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組織、運作方式、獎懲
標準、功過相抵、銷過措施、學生申訴等,應訂定合理
可行之規定。
(四)針對學生進行大過以上之懲罰,應依案件性質,讓學生
有陳述意見或說明之機會。學生獎懲委員會做成相關懲
罰決定後,當事人如有異議,得提出申訴,申訴之相關
流程及規定由花蓮縣政府定之。
(五)獎懲類別:
1、獎勵:包括大功、小功及嘉獎三類。
2、懲罰:包括大過、小過及警告三類。
(六)獎懲計分原則:
1、獎勵:大功每次之計分優於小功及嘉獎,小功每次之
計分優於嘉獎。
2、懲罰:無懲處紀錄或功過相抵及銷過後無懲處紀錄者
應給予同等之計分,且該分數應優於功過相抵及銷過
後無小過以上紀錄者。
(七)本區應訂定獎懲紀錄之採計分數上限。
二、成績證明:以各國中學期成績單所登錄之獎懲為證明。
三、採計期限:採計七上學期至九上學期期間及九下學期5月31日
止之獎懲;集體報名考生(應屆畢業生)並應於簡章規定審查收
件期限內繳送,逾期不予受理。
四、附則:
(一)日常生活表現之計分,以落實教師正向輔導管教、引導學
生健全成長及積極改過遷善為目標。
(二)各國民中學應檢討現行校規之合理性,違反相關法規或不
合時宜者,應予以修正。
捌、「幹部表現」項目採計原則
一、幹部定義及範圍:
(一)幹部指經民主程序產生並賦予職位名稱,以協助教師教學
、班級經營及推動學校相關事務之學生。其職位名稱由學
校自訂。
(二)幹部包含班級內幹部、全校性幹部及社團幹部。
(三)班級內幹部之數量以1人服務3人之比例(含自己)計算為原
則(無法整除則自然進位),班級學生人數較多者,至多10
人,不得浮濫。
(四)全校性幹部包括學生(自治)會會長(市長、主席),及依規
定擔任學校各委員會之學生代表。
(五)社團幹部為學校內社團之社長。
(六)學校為發展特色,班級內需要置較多班級幹部時,納入
計分之幹部人數仍以上述比例為限,名額超過部分,學
校得另為適當之獎勵。
二、幹部產生方式:幹部應透過公平、公正、公開及民主程序產
生,不得由學生輪流擔任或逕由教師指派。學生於擔任幹部
期間如有遭受小過以上之懲罰者,教師得考量該懲罰是否影
響其擔任該幹部之正當性及合適性,並應經民主程序改由合
適之學生接替。
三、計分原則:
(一)學生擔任幹部,須服務滿一學期始納入計分。接替擔任幹
部未滿一學期者,學校得另為適當之獎勵。
(二)本區應訂定幹部項目之採計分數上限。
四、成績證明:擔任幹部且服務滿一學期者,學校應於學期末核
發服務證明,以為計分之憑據。
五、採計期限:採計七上學期至九上學期擔任之幹部;集體報名
考生(應屆畢業生)並應於簡章規定審查收件期限內繳送,逾
期不予受理。
六、附則:
(一)各國民中學應檢討學校現行幹部產生方式之合理性,不合
時宜者,應予以修正。
(二)各國民中學每學年初依據人數比例訂定班級幹部名稱,經
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周知並報府核備。
玖、「競賽」項目採計原則
一、競賽項目之認定:
(一)國際性競賽:依據教育部頒定採計要點辦理;非教育部公
佈之項目,比照區域性(跨縣市)或縣(市)性競賽。
(二)全國性競賽:依據教育部頒定採計要點辦理;非教育部公
佈之項目,比照區域性(跨縣市)或縣(市)性競賽。
(三)區域性(跨縣市)或縣(市)性競賽:縣(市)以上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主辦,獎狀上需有直轄市、縣(市)政府局處
核准、認可文號;若獎狀(或獎盃、獎牌)未列核准文號者
,需檢附教育主管機關核可之公文影本。
1、科學展覽。
2、數學、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競賽、科學實驗競賽
、社會學科競賽。
3、語文類競賽。
4、資訊類競賽。
5、藝能類、音樂、舞蹈、美術、創意戲劇競賽。
6、創造力競賽。
7、縣市運動會或中等學校運動會、各單項球類或各單項
運動競賽。
8、獨立研究成果發表競賽。
(四)鄉鎮級比賽:縣級比賽之鄉鎮市區初賽。
(五)各競賽項目應經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認可者,始予採計。
二、計分原則:
(一)團體賽的成績依個人賽積分折半計算;由3人以下(含3人)組
隊者以個人賽成績計算。
(二)國中在學期間同一項目之競賽在同一學年度之內僅擇優計
分一次。
(三)競賽成績應訂定採計分數上限,及符合比例計分原則。
三、成績證明:本區採計下列之成績證明:由認可項目的承辦單
位所頒發之獎狀、獎盃及證書等。
四、採計期限:限七上學期至九上學期期間及九下學期4月30日前
取得上述證明,始得採計;集體報名考生(應屆畢業生)並應於
簡章規定審查收件期限內繳送,逾期不予受理。
壹拾、「體適能」項目採計原則
一、體適能檢測項目:
(一)肌耐力: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
(二)柔軟度:坐姿體前彎。
(三)瞬發力:立定跳遠。
(四)心肺耐力:跑走。
1、女生:800公尺。
2、男生:1600公尺。
二、門檻標準:
體適能檢測成績參照教育部體育署體適能網站公布之常模
,每一學年依不同性別及年齡,訂定各單項檢測成績門檻
標準。
三、計分原則:
(一)檢測成績以門檻方式計分:以個人同意完成四項檢測
為原則,經醫院、學校或體適能檢測站認定無法完成
四項檢測者得擇項檢測,任一項成績達門檻標準者,
予以計分。
(二)身心障礙學生、重大傷病及體弱學生之計分:
持有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
定為身心障礙學生之證明,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
者,或持有公立醫院或私立區域醫院以上級證明為重
大傷病、體弱學生,考量學生身心發展差異及就學權
益,比照門檻標準,予以計分。
(三)其他:由學生說明原因,經學校組成專責小組認定確
屬不宜檢測之學生,比照門檻標準,予以計分。
四、成績證明:本區採計下列之成績證明:
(一)體適能檢測站成績證明:學生至體適能檢測站檢測,
由教育部統一提供格式,由花蓮縣政府或檢測單位核
發。
(二)學校自行檢測成績證明:經學校核章之體適能成績證
明,檢測結果並由學校上傳至教育部體適能資料上傳
管理系統備查。
五、採計期限:
擇優採計七上學期至九上學期期間及九下學期4月30日前
取得之檢測成績。惟成績證明須以同一次完成之檢測結
果為原則,不同次數之檢測結果不得交叉採計;集體報
名考生(應屆畢業生)並應於簡章規定審查收件期限內繳
送,逾期不予受理。
六、附則:
(一)體適能檢測之年齡計算方式,以7個月為界,檢測年
月與出生年月相減,所得月分達7個月以上,則進升
一歲。
舉例如下:
1、民國88年3月出生,於民國101年10月進行檢測,年
齡計算為101(年)-88(年)=13;10(月)-3(月)=7,因達7
個月,故進升1歲,其年齡為14歲。
2、民國88年5月出生,於民國101年10月進行檢測,年
齡計算為101(年)-88(年)=13; 10(月)-5(月)=5,因未
達7個月,故其年齡為13歲。
(二)受測學生超過16歲者,以16歲之門檻標準計分。
壹拾壹、「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項目採計原則
一、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之認定:
(一)指政府機關辦理之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以鼓勵
有志技職傾向的學生發展相關智能,選擇合適技
職教育進路,並與學校課程發展或群科屬性具關
聯性。
(二)語言檢定:英語依行政院標準(表一)認定;日語、
韓語等依(表二)對照表認定;母語依(表三)對照表
認定。
二、計分原則:
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由本區之高中職依學校發展需
求,並衡酌符合公平性、教育性及可操作性之原則下
訂定計分標準。各校採計項目參見附表1。
三、採計期限:
106年4月30日前取得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者,且在有
效期限內,始得採計;集體報名考生(應屆畢業生)並
應於簡章規定審查收件期限內繳送,逾期不予受理。
壹拾貳、不同層面學生採計原則
一、非應屆畢業學生採計原畢業學籍學校所登錄之各項成
績及記載,並採計在國中階段內所獲得符合上述規定
之各項證明。
二、轉學生採計原學籍學校所登錄之各項成績及記載,並
採計在國中階段內所獲得符合上述規定之各項證明
壹拾參、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採計原則
一、體適能採計,應自行返回設籍學校或選擇體適能檢測
站檢測計分。
二、日常生活表現之計分,應由學生設籍之學校就其日常
生活表現給予相同之計分機會及標準,並提供學生及
家長充分之資訊。
三、採團體式及機構式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得依
「幹部」項目採計原則規定選擇合適之學生擔任幹部,
其擔任幹部之記錄程序及計分方式,由學生設籍之學
校協助登錄。
四、競賽、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之計分,由設籍學校適時
提供相關資訊,學生得依競賽主辦單位之規定,選擇
報名參加。
壹拾肆、本原則未規定事宜,得由花蓮區免試入學委員會工作小組
討論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