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縣國民中小學(含學前)特殊
教育班(以下簡稱特教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有所依據,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特教班分為身心障礙類特教班(包含集中式特教班、
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以及資賦優異類特教班。
三、依據教育部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學前及國民小學教育階
段特教班,每班置教師二人;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置教師三人
;特教班教師依法進用合格特教教師擔任。
四、學校設有二班(含)以上特教班,得設置特教組長一名。國中、小
特教組長資格,以具備合格特教教師資格或曾擔任特教班實際教學
經歷者優先。
五、國民教育階段特教班每週學生學習節數請參照附表一,惟集中式特
教班學生在校學習時間(包括上課時間及作息時間)應與同年級普
通班學生相同,早自習與午休時間為導師時間不可排課,亦不可算
成導師之授課節數。
六、本縣國民中小學(含學前)特教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如附表二。各
校可依實際狀況酌予調整特教班教師之授課方式(協同教學、分組
教學或個別教學)。
七、特教班教師以兼任特殊教育行政工作為原則,除兼任特教組長外,
不得兼任其他組長,特教班教師如囿於學校員額編制須兼任特教組
長外之一般職務,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八、為避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特教教師擔任特教組長所酌減節數應比
照其他組長納入全校總體節數分配,不得減少特教班每週上課總節
數。
九、特教教師如兼任除特教組長外之一般行政職務,所減授節數應由員
額內特教教師以兼代課方式補足。
十、特教津貼計算方式依據特教津貼支給原則,集中式特教班導師得全
額支領,其餘特教教師依實際授課節數佔專任教師應上課節數比例
核給。但特教教師因課務需要須超鐘點者,其核算方式以實際授課
節數扣除已支領超鐘點費節數再行計算。
十一、未取得特教教師資格之正式教師及代理教師,其特教津貼以六百
元計算,並依實際上課節數占專任教師應上課節數比例核給。
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