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規範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
稱各機關)員工加班費之支給標準及管制作業,特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
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各機關員工,指本府及所屬各機關編制內職員、約聘僱人員
及技工、工友(含駕駛、測量助理)。
三、加班費之支給,以員工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者
為限,其加班起迄時間應有簽到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
四、各機關員工加班費之計算,以每小時為單位,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職員:非主管按加班當月份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人員及簡任
(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
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四○為每小時支
給標準。
(二)約聘僱人員:按加班當月份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三)技工、工友(含駕駛、測量助理):按加班當月份月支工餉、專業加給及
報院核定有案之每月固定經常性工作給與之總和,除以二四○為每小時
支給標準,並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五、各機關員工加班所需經費得審酌業務需要及財政狀況編列。
六、職員及約聘僱人員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得選擇在加班後一年內補休假,並以
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技工、工友(含駕駛、測量助理)依勞動基準法
規定辦理。
七、加班及加班費支給管制規定:
(一)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加班,應由其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
每人加班時數及支領加班費時數上限如下:
1、上班日不超過四小時。
2、放假日及例假日不超過八小時。
3、每月不超過二十小時。
(二)職員及約聘僱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超過前一款各目上限者,本府各
處應報經本府一層核准;所屬各機關應經機關首長核准後得申請專案
加班,並支給專案加班費:
1、業務性質特殊或工作性質特殊。
2、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
3、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
4、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
(三)警察局外勤警察人員及消防局外勤消防人員之專案加班,得不受前
款規定,惟仍應本撙節原則從嚴辦理。
(四)各機關簡任(警監)以上首長及副首長,除警察局外勤警察人員、
消防局外勤消防人員及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一級開設時
間內及風災二級開設期間,實際進駐中央及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或進駐
本府及所屬機關成立之緊急應變小組期間外,不得支給加班費。但得
依加班事實按規定給予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五)借調及支援人員如有加班事實,其加班事實認定、核准及查核應由借
調及被支援機關辦理,至加班費原則應由本職機關支給。但由本職機
關支應加班費如有困難,得協調改由借調機關及被支援機關支給。
八、各機關對加班費之支給,依本要點應加強查核,不得浮濫,如有虛報,一
經查明,應嚴予議處。
九、本管制要點未規定者,依行政院函頒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及相關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