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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執行流程簡化方案
民國 100 年 02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實施期間:自中華民國100 2 10 日開始實施。

二、實施範圍:本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預算項下各機關學校,包括教育處
、體育實驗高級中學、各國民中學、各國民小學、體育場、家庭教
育中心。

三、適用範圍:教育處經資門預算(人事費預算除外)及教育部專案補助
本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2342 專戶代辦經費,不含核定工程採購逾越
50 萬元以上、財物及勞務採購逾越30 萬元以上之計畫。

四、實施辦法:

(一)教育處執行「經資門預算」及「教育部專案補助代辦經費」以
補助或委託所屬學校辦理者,得於計畫簽核後,通知受補助
(委辦)學校備據以預付方式撥款,受補助(委辦)單位應於執
行完竣後二十日內填寫「花蓮縣體育高中、家庭教育中心、體育
場、國民中小學補助(委辦)經費結報表」(附表一)報府辦理
核結備查,原始憑證連同會計檔案裝訂成冊留校自行保管備查,
免送本府核銷。

(二)受補助學校應詳估經費概算需求,並本節約原則核實支用,倘
有節餘款應倂同結報表以公庫支票繳回本府。

(三)業務主管單位對補助(委辦)計畫概算應確實審核,經費支用
項目及標準應依指定計畫及「花蓮縣共同費用編列基準」等相關
法令規範辦理。

(四)教育處行文各校核定補助(委辦)計畫時,應於函文敘明是否
適用經費執行簡化流程方案,並請受補助(委辦)學校將核定計
畫含經費概算知會其會計單位,俾利協助計劃執行與控管。

(五)本府核撥之補助或委辦經費,得派員不定期抽查辦理情形。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教育處人事費預算(兼代課鐘點費)、非教育部專案補助代辦
經費及核定工程採購逾越
50 萬元以上、財物及勞務採購逾越30
萬元以上之計畫皆不適用簡化方案,須檢附原始憑證及「一般支
付憑證檢核表」(附表二)送府核銷,報府前請先完成檢核程序
,以避免錯誤增進行政效率。

(二)前項辦理核定工程採購逾越50 萬元以上、財物及勞務採購逾越
30 萬元以上之計畫,另須檢附「採購案核銷應附資料檢核表」
(附表三),報府核銷前請先完成檢核程序,以避免錯誤增進行
政效率。

(三)各校申請兼代課鐘點費應符合業務主管單位所訂之規範,各校
依實際兼代課情形,檢附相關人員審核且核章完成之代課鐘點費
月報表及代課人員之清冊(各領款人得不簽章),連同收款收據
報府核撥,款項入庫後由各校依規定核實發放。

(四)有關「教育部專案補助代辦經費」如當年度未收到教育部經報
審計部同意採就地審查函,並報經本府所管審計室核備,則另行
通知學校須檢附原始憑證送府核銷。

六、本方案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