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花蓮縣立體育場(下稱管理機關)場館使用管理規則第十二
條規定訂定。
二、縣立游泳池(以下簡稱本池)開放時間如下:
(一)室內池全年開放,室外池每年五月至十月開放。
(二)每日開放時間:
1、每年五月至十月:上午五時三十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二
時至九時。
2、每年十一月至翌年四月:上午六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二
時至九時。
(三)每月第四週週一為場地維護整理時間,停止開放。
(四)特殊狀況如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得暫停開放。
前項開放時間得視季節、天候調整之。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進入本池:
(一)患有心臟病、癲癇症、皮膚病、眼疾或其它傳染疾病者。
(二)酒醉或精神狀態不佳,易致危險者。
(三)攜帶玻璃器皿或其它危險物品者。
(四)攜帶寵物、蛙鞋、球類等物品者。
(五)十二歲以下兒童,無大人陪同者。
四、場進入本池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貴重物品應自行保管,遺失概不負責。
(二)更換衣物應在更衣室,所換衣物應存保管室,不得攜至游泳池
畔或任意置放。
(三)入池前應準備暖身運動,以免抽筋。
(四)入池者應穿著游泳衣褲並配戴泳帽。
(五)入池前應先淋浴;游泳池畔禁食飲料、食品及吸菸。
(六)游泳時身體如感不適,應即離池。
(七)不得隨意吐痰、便溺及其他影響公共環境衛生行為。
(八)嚴禁跳水及在游泳池四周奔跑、嬉戲等危險動作。
(九)購票入場者由管理機關投保意外險,游客如發生事故,由保險
公司負責賠償,管理機關不負賠償責任。
(十)管理機關將於關閉本池前二十分鐘搖鈴預告,游客於搖鈴後須
立即離開不得藉故逗留。
(十一)進入本池場區應購買門票(日票、年票或回數票),陪同進
場者得於售票處憑身分證明文件換發陪同票(陪同票係為入
場證明,不得使用泳池設施,亦未獲本場任何保險之保障)
。各項票證僅限本人使用。
五、未經管理機關核准,不得於本池從事私人游泳教學行為;欲於本池
開辦各式游泳班別者,應申請水道租用。
本縣所屬國民中小學於本池非開放時段實施游泳教學,應自行遴雇
合格救生員負責救生工作,並函報管理機關備查。
六、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應於本池公告周知。違反第三點至前點規定者
,除由現場管理人員勸導改正或要求離場外,必要時得報請警察機關
協助處理。
七、為維護本池安全與秩序,管理人員得依現場狀況限制進場人數。
八、有關本池衛生安全事項,依相關游泳場所之各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