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保母托育管理制度及保障家庭托
育品質,特設「花蓮縣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參酌縣民所得收入、物價指數及市場價格,分區訂定公告下
列事項:
1、年度居家式保母人員收費項目、退費基準、調漲幅度限制。
2、托嬰中心服務收費項目、退費基準、管理督導機制。
(二)檢視轄內保母托育管理制度之推動與運作情況。
(三)研議本縣保母托育相關措施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四)其他促進保母托育管理之相關事項。
三、本會設委員11-13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由本府社會處
(以下簡稱社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消費者保護官、花蓮縣衛生局及社會處各1人。
(二)幼保、幼教、兒童福利、社會工作、法律、醫療等相關領域
之專家學者3人。
(三)社區保母系統或個別受僱保母代表1名,托嬰中心代表1名。
(四)婦女權益、兒童福利或勞工團體代表2名。
委員任期為2年,期滿得續派(聘)之。機關團體代表依其職
務兼任者,依繼任人員改派(聘),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
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1人,由社會處業務科主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
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社會處人員兼任,承執行秘
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之事務。
五、本會每6個月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
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均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主席。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
前項會議之決議對外以本府名義行之,並應經委員過半數出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六、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