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代表本縣參加全國語文競賽績優競賽員
,並此藉以帶動各級學校重視並加強語文教育之落實,增進本縣語文教育水
平之提昇。
二、績優人員之獎勵金依下列標準核發:
(一)「作文」、「寫字」、「字音字形」、「國語朗讀」、「國語演說」等
項目,獲特優頒發獎勵金新臺幣(以下同)三千元。
(二)不符前款規定但符合下列各目規定者,其獎勵金依下列標準核發:
1、全國各縣市(含六都二區)皆派有競賽員參賽者,依第一款標準核發。
2、參賽人數在二十人以上者:獲特優獎勵金二千五百元。
3、參賽人數在十人以上,十九人以下者:獲特優獎勵金一千五百元。
4、參賽人數在九人以下者:獲特優獎勵金一千元。
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處於相關預算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