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5:2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民國 93 年 07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花蓮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爆竹煙火施放管制,以維護公共安全
及安寧,特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五條規定制定本
自治條例。


第 2 條
下列地區禁止施放爆竹煙火:
一、機場、工業區、發電廠等易生危害或其他人口稠密有安全顧慮場所之
    周邊五百公尺範圍內。
二、其他經本府公告之區域。


第 3 條
每日上午六時前及下午十時後,不得施放飛行類、升空類、爆炸音類、摔
炮類等一般爆竹煙火。但年節、特殊節慶或經本府公告之日期,不在此限



第 4 條
下列爆竹煙火禁止施放:
一、高空煙火。
二、火箭炮、沖天炮等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
三、其他經本府公告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種類。


第 5 條
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進行施放。
飛行類及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應垂直對空施放。


第 6 條
第三條至第五條所規定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地區、時間及種類,經向本府
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申請前項許可者,應於施放日七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目的、時間、地點
、數量、種類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府申請許可,發給許可文
件後,始得為之。


第 7 條
違反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者,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


第 8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