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以提升特殊教育
學生受教權益,特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規定設置花蓮
縣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主要職責如下:
(一)特殊教育政策研議及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審議。
(二)年度特殊教育工作執行成效之檢討。
(三)反映各界意見以強化特殊教育功能。
(四)特殊教育學理及實務之諮詢與指導。
(五)統合社政、醫療等社會資源,以提供特殊教育整體性服務。
(六)保障特殊教育學生教育權益,受理申訴案件之仲裁。
(七)其他有關特殊教育之發展與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處長兼任
;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任之,任期二年,
連聘得連任。
(一)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行政人員。
(四)同級教師組織代表。
(五)家長代表。
(六)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七)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之科長兼任;工作人員
若干人,由承辦科人員派兼之。
另本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
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每年度召開會議審議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並於年度結束時召
開檢討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
,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
員均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會之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含)之同意使得行之,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六、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
,開會時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及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