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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22:1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立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儲訓任用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十條
    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二、公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滿
    五年,並符合下列資格者,得參加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其兼任人事
    、主計或代理主任者,比照具有組長資格之規定計算:
(一)曾任組長二年或導師三年以上。
(二)曾任組長一年導師二年以上。
(三)曾調用或支援教育行政機關及所屬機構服務二年導師二年以上。
(四)服務成績優良:最近五年服務成績,其中三年成績考核均列為四條
      一款(甲等)、二年成績考核均列為四條二款(乙等)。
(五)最近三年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
    國民中小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偏遠地區滿三年,其間曾任組長一
    年或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參加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


三、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花蓮縣立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儲訓小
    組(以下簡稱甄選小組),並置委員九名,由教育處處長擔任召集人
    ,負責資績項目、比例、審查、錄取名額、儲訓辦理方式等相關事項
    之規劃及辦理。


四、參加甄選作業如下:
(一)符合第二點規定者,各國民中小學校長應就該校擬聘為下學年度主
      任之教師推薦之。但當年度新設校者不屬之。
(二)符合第二點規定者,得自行參加甄選。


五、資績審查以含學歷、資歷、服務成績、研究與進修等項目之評分表,
    綜合審查之。


六、甄選小組依每校二名以內及下列順序錄取,其結果並公告於教育處網
    站:
(一)服務學校校長推薦之人員,其校內無其他具主任資格者優先錄取;
      次為校內未具足額之主任資格者;其餘依資績高低依序錄取。
(二)自行參加甄選之人員,按資績高低依序錄取。


七、甄選錄取人員一律參加儲訓,儲訓成績及格者,核發主任儲訓合格證
    書。


八、具有候用主任資格人員如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
    ,或未依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放棄外國國籍者,註銷其主任資格
    。


九、任用方式:
(一)校內聘兼:由校長就該校具主任儲訓合格證書者聘兼之。
(二)校長遴聘校內教師為代理主任,且任期達一學年或續聘者,應敘明
      原因報本府核備。


十、校長推薦人員,如結訓後未獲受聘為主任,除特殊原因外,該校長三
    年內不得再推薦人選。


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