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家庭生活知能,健全國民身心發
展,營造幸福家庭,以建立祥和社會,特依家庭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
規定設花蓮縣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縣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構、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實施家庭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處
處長兼任。置委員 7 至 11 人,由主任委員聘請下列人員共同組成
之:
(一)專家學者代表。
(二)學校代表。
(三)家長代表。
(四)原住民代表。
(五)弱勢族群代表。
(六)相關機關、團體(機構)代表。
(七)教育處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委員因故出缺時,得由召
集人另行聘任之,其任期至出缺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教育處家庭教育業務科長兼任
,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教育處家庭教育業務
相關人員兼任之。
五、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
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主持,正
副主任委員皆未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
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
交通費。
八、本會委員所需經費由本府家庭教育中心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