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據終身學習法第六條及終身學習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訂定
之。
二、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終身學習、推動終身教育,設花
蓮縣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推動下列任務:
(一)審議終身學習之計畫及活動。
(二)指導、協調終身學習機構推展終身學習活動。
(三)終身學習整體推展政策之諮詢及建議。
(四)其他相關終身學習及教育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除縣長、副縣長、教育處處長為當然委員
外,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聘兼之,本會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並由縣長
及副縣長分別擔任之:
(一)學者、專家代表。
(二)終身學習機構代表。
(三)政府機關代表。
(四)弱勢族群代表。
前項終身學習機構及政府機關之代表合計不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弱勢族群代表至少二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遴聘本府教育人員兼任之,綜理本會
相關行政業務。
五、本會會議以每年召開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
人主持之。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主持,正副召集人皆未克
出席時,由教育處處長主持,上述委員皆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
委員一人代理。
六、本會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士列
席說明、討論及提供意見。
七、委員有下列情事,應主動辭去委員職務,未主動經查證屬實者,本府
得逕予解任之:
(一)對各級學校有關說、請託者。
(二)對各級學校有商業往來行為或經營各級學校用品者。
(三)委員會議無故缺席二次以上者。
前項各款有爭議時,由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審
議決議之。
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
支領出席費。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