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0:2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差勤管理要點
民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
    各校)教師(含校長、軍訓教官、護理教師)之差勤,除依教師請假
    規則及相關法令規定外,均依本要點辦理。


二、教師應依規定時間出勤,每日應親自簽到、簽退,如有虛偽情事者,
    應予懲處。但校長、教師兼任導師及科任教師,得免簽到退。
    前項簽到、簽退以集中一處為原則,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三、教師每日出勤時數為八小時。但學校因校務需要時,得請教師延長出
    勤時數,並於事後以補休方式辦理,補休期間所遺之課務應自理。
    前項每日出勤之起迄時間,應經各校校務會議通過並報府核備,變更
    出勤時間時,亦同。


四、在規定出勤時間開始後到達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遲
    到、早退且未辦理請假手續者為曠職。但有職務上之理由或其他特殊
    情形,經查屬實並簽報校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教師應按課程表授課,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每節授課開始時,在學生點名簿上任課教師欄內簽名。
(二)授課時由教務處負責查堂,教師應準時上、下課,無故遲到、早退
      且未辦理請假手續者為曠課。
(三)未經學校同意,自行調(代)課者,以曠課論。
(四)無故缺課者,除以曠課處理外,並應由教務主管單位以書面通知缺
      課教師補授缺課之課程。
(五)排課日數,除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外,每人每週以五日為原則。
(六)教務主管單位應將教師遲到、早退、缺課、曠課等情形通知當事人
      及人事單位。


六、教師對應參加校內之集會、考試、研究會及其他與職務有關之活動無
    故缺席者,得提列各校成績考核委員會議決處理。


七、臨時因公外出,以二小時為限,應登記於公出登記簿,並詳實記載外
    出起迄時間、事由、前往地點,並經權責長官核准。


八、教師奉派或奉准參加選務工作,得依規定補休,補休期間所遺課務應
    自理。


九、教師請假期間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依下列規定:
(一)教師事、病、休假期間所遺課務,得經學校同意後自行以調課、補
      課方式處理或委託合適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時,學
      校應協調派員代理,其應支給代課、代理人之鐘點費或薪給,由請
      假教師自理。但請事假累積超過七日或病假連續三日以上(扣除國
      定、例假日)者,得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代理,並核支代課
      鐘點費或代理薪給。
(二)教師請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分娩假、流產假、喪假、骨髓捐贈
      及器官捐贈給假者,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
      、代理,並核支代課鐘點費或代理薪給。
(三)教師公假、公差所遺課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得合適
      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並得視經費由學校核支代課鐘點
      費或代理薪給。但經核准以公假進修者,不適用本點規定。
(四)教師請假期間如有超時授課鐘點者,應停發請假期間之超時授課鐘
      點費。
(五)教師兼任導師請假期間所遺職務,應由學校安排合格人員代理,導
      師費除喪假期間本人照支外,餘應按日改發給職務代理人。代理期
      間連續五日以上(扣除國定、例假日),得比照兼任導師每週授課
      節數排課,超出鐘點部分改發代課鐘點費,惟排課須達授課時數表
      上限始得請領。


十、校長差假期間之校務應指定處室主任代理,出國或差假五日以上者,
    應報經本府核准;不滿五日之國內差假,由學校人事單位登記。


十一、各級學校有下列之請假情形之一者,應即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函報本
      府核辦:
(一)申請公傷假者。
(二)申請延長病假者。
(三)因公出國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十二、教師申請留職停薪,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函報本府核辦,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


十三、聘期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代理教師之請假,準用行政院及所屬
      各機關約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年資未銜接者,不予核給慰勞假。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