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引進具有教育業務相關專長教師支
援本府教育處,協助教育政策規劃及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指調用教師,係指花蓮縣縣立中小學及附設幼兒園之教師
,至本府教育處支援辦理教育行政業務或相關專案計畫。
三、本府調用學校教師,應先徵得調用教師及其服務學校同意;調用人
數以實際需要為原則。
四、調用教師以全時調用為原則,調用期間配合學年度每次以一年為限
,調用期滿工作成績考評合格者,得繼續調用。
五、調用教師之原服務學校得於調用期間聘用代理(課)教師代其課務
,所需經費由本府補助。
六、為使調用教師與原服務學校之行政與教學保持聯繫,本府得視需要
核予公假,以利調用教師返校參與學校行政、教學(含協同教學)
或參與課程規劃研發與教學設計等相關工作。
七、調用教師之待遇按其原應領薪級支薪,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薪(年功俸)、學術研究費、考核獎金、年終工作獎金及
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費等津貼給與,由原服務學校
依規定支給。
(二)調用教師之休假、強制休假補助費、不休假加班費及相關補
助比照兼任行政教師,由原服務學校依規定支給。
八、調用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歸建:
(一)調用期間屆滿,無意願或未繼續調用者。
(二)專案性或緊急性業務結束。
(三)調用工作成績經考評不合格者。
(四)工作不適任或處理公務有重大違失者。
(五)其他特殊情形經本府教育處核定應歸建者。
九、調用教師服務期間之成績考核與差勤管理,由本府教育處評核後,
送交原服務學校辦理考核。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得由本府教育處另訂補充規定或依中央主管機關
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