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要點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任務:花蓮縣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
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機關或單位應
變處理。
(三)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四)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
(五)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三、組織:
(一)本中心開設機關或單位:
1、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空難、海難事故:
消防局。
2、水災、旱災、建築工程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
線路災害:建設處。
3、寒害、土石流災害、重大動物傳染病災害、森林火災:
農業處。
4、重大交通事故:警察局。
5、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輻射災害:環境保護局。
6、生物病原災害:衛生局。
(二)本中心係一臨時任務編組,置指揮官一人由縣長兼任,副指揮
官二人由副縣長、秘書長兼任,執行秘書由各災害應變中心開
設單位首長兼任,中心成員由各級開設任務編組單位派員擔任
,除執行本機關與該災害有關事項外,並與其他關係局、處及
公共事業單位保持密切聯繫,策劃應變對策,採取必要措施,
並向指揮官報告。
(三)緊急應變小組:本中心成立時,各參與編組作業局、處及公共
事業單位應同時於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以執行應變中
心所交付之災害防救任務或主動執行其業務範圍內有關之災害
防救事項。
四、開設時機及組成:
(一)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機關首
長或單位主管應即報告縣長有關災害規模與災情,並於具體建
議縣長成立本中心後,即通知相關機關進駐作業。但災害情況
緊急時,各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得以口頭報
告縣長,並於三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二)本中心依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各類災害種類,視災
害狀況分級開設。有關開設時機、進駐機關及人員規定如下:
1、風災(主管機關:消防局)
(1)二級開設:
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發布
海上颱風警報後,經研判有開設必要者。進駐機關
(構)及人員:請各編組單位對救災人力、機具、水
門、抽水機、排水溝清淤、警戒區劃設及收 容所開設
整備等工作,加強防災整備及緊急應變作為 ,由消防
局通知民政處、建設處、農業處、社會處、 觀光暨公
共事務處、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東部地區巡防局第九巡防
區等機關或單位首長指派權責人員進駐, 並得視颱風強
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或
單位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
後,預測颱風暴風圈將於十八小時內或即將接觸本縣
陸地時,經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民政處、
建設處、農業處、社會處、教育處、衛生局、環境
保護局、
警察局、原住民行政處、觀光暨公共事務
處、花東防
衛指揮部、花蓮縣後備指揮部、自來水
公司第九區管理處、台電公司花蓮區營業處、中華電
信花蓮營運處
、第九河川局、水保局花蓮分局、公
路總局工務段、鐵路局花蓮運務段、林務局花蓮林區
管理處、行政院 海岸巡防署東部地區巡防局第九巡防
區等機關首長或 單位主管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
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颱風強度及災情狀況,經報
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2、震災(主管機關:消防局)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之地震強度達六級以上或震
災影響範圍逾二個以上鄉(鎮、市),估計有十五
人以上傷亡、失蹤、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
災情時,經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民政處、
建設處、農業處、社會處、教育處、文化局、觀光
暨公共事務處、衛生局、環境保護局、警察局、原
住民行政處、花東防衛指揮部、花蓮縣後備指揮部
、自來水公司第九區管理處、台電公司花蓮區營業
處、中華電信花蓮營運處、第九河川局、水保局花
蓮分局、公路總局工務段、鐵路局花蓮運務段、林
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東部地區
巡防局第九巡防區等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指派權責
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
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
員進駐。
3、重大火災、爆炸災害(主管機關:消防局)
(1)開設時機:
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災
情嚴重者,經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
舍或首長公館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
、失蹤,亟待救援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本府民政處
、建設處、社會處、環境保護局、觀光暨公共事務
處、衛生局、警察局、中華電信公司花蓮營運處、
台灣電力公司花蓮區營業處、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第
九區管理處等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指派權責人員進
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
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4、空難(主管機關:消防局)
(1)開設時機:航空器於花蓮機場外運作中發生事故,
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
亟待救助者,經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民政處、
建設處、社會處、環境保護局、觀光暨公共事務處
、衛生局、警察局、農業處、花東防衛指揮部、花
蓮縣後備指揮部、中華電信公司花蓮營運處、台灣
電力公司花蓮區營業處、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第九區
管理處、花蓮航空站、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東部地區
巡防局第九巡防區等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指派權責
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
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
員進駐。
5、海難(主管機關:消防局)
(1)開設時機:本縣內海域發生海難事故,船舶損害嚴
重,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
虞,亟待救助者,經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農業處、警
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觀光暨公共事務處、
民政處、社會處、建設處、東部地區巡防局第九巡
防區、交通部航港局東部航務中心、臺灣港務股份
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等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親
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
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6、水災(主管機關:建設處)
(1)二級開設:
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該局所屬氣象站
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二百公厘以上,經研判有開
設必要者。
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建設處通知民政處、
農業處、社會處、消防局、觀光暨公共事務處等機
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
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該局所屬氣象
站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公厘以上或氣
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仍持續發布超大
豪雨特報,經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建設處通知民政處、
農業處、社會處、教育處、觀光暨公共事務處、
衛生局、環境保護局、警察局、消防局、原住民
行政處、花東防衛指揮部、花蓮縣後備指揮部、
自來水公司第九區管理處、台電公司花蓮區營業
處、中華電信花蓮營運處、第九河川局、水保局
花蓮分局、公路總局工務段、鐵路局花蓮運務段
、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東部
地區巡防局第九巡防區等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指
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
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
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7、旱災(主管機關:建設處)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旱象持續惡化,
無法有效控制者。
自來水系統給水缺水率高於百分之三十者。
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埤池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河川或地下水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
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建設處通知消防局、
警察局、農業處、財政處、教育處、社會處、衛
生局、環境保護局、第九河川局、台灣省自來水
公司第九區管理處等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指派權責
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
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
員進駐。
8、建築工程災害(主管機關:建設處)
(1)開設時機:建築工程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嚴重影響民生管線及社會安寧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建設處通知環境保護局
、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民政處、社會處、台
灣省自來水公司第九區管理處、台灣電力公司花蓮
區營業處、中華電信花蓮營運處等機關首長或單位
主管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
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9、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主管機關:建
設處)
(1)開設時機: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或影響社會
安寧者。
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
所以上一次變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四十八小時
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
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建設處通知環境保護
局、警察局、台灣電力公司花蓮區營業處、中國
石油公司東區營業處、液化氣體燃料商業同業公
會、加油站商同業公會等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指
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
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
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10、寒害(主管機關:農業處)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本縣平地氣溫將降至攝
氏六度以下,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低溫特報,有
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農業處通知花蓮區
農業改良場、花東防衛指揮部、花蓮縣後備指
揮部等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指派權責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
員進駐。
11、土石流災害(主管機關:農業處)
(1)開設時機:土石流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農業處通知民政處
、建設處、社會處、教育處、觀光暨公共事務
處、衛生局、環境保護局、警察局、消防局、
原住民行政處、花東防衛指揮部、花蓮縣後備
指揮部、自來水公司第九區管理處、台電公司
花蓮區營業處、中華電信花蓮營運處、第九河
川局、水保局花蓮分局、公路總局工務段、鐵
路局花蓮運務段、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等機
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
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
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12、重大交通事故(主管機關:警察局)
(1)開設時機:路上交通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
傷亡、失蹤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
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警察局通知消防局
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民政處、社會處、建設處
、觀光暨公共事務處、公路總局工務段等機關首
長或單位主管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
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
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13、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輻射災害(主管機關:環境保
護局)
(1)開設時機: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輻射災害,估
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或失蹤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環境保護局通知農
業處、衛生局、消防局、警察局、社會處、民
政處、建設處、花東防衛指揮部等機關首長或
單位主管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相關緊急應
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
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14、生物病原災害(主管機關:衛生局)
(1)開設時機:生物病原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
傷亡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衛生局通知警察局
、消防局、花東防衛指揮部、花蓮縣後備指揮
部、建設處、社會處、農業處、民政處、教育
處、環境保護局、自來水公司第九區管理處等
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
相關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
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五、作業程序:
(一)本中心設於本縣消防局,供花蓮縣各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
執行有關緊急應變措施及行政支援事項,有關資訊、通訊等
設施由消防局協助操作。但各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得視處
理緊急應變措施之需要,另擇適當之成立地點,經報請指揮
官同意後,通知相關機關進駐,並負責相關幕僚作業,執行
災害應變措施。
(二)遇有重大災情或本縣消防局損壞致無法使用時,本中心於
本縣(德興)運動公園開設之。
(三)本中心成立,由指揮官親自或指定人員為新聞發言人發布成
立訊息及有關災情。
(四)本中心成立或撤除,由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首長報告縣長
決定後,即通知各進駐機關派員進駐或撤離。
(五)機關派員進駐本中心後,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得即召開災害防
救準備會議,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
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
(六)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機關進駐人員應掌握各該機關緊
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
處置狀況。
(七)機關進駐本中心之人員,應接受指揮官之指揮、協調及整
合。
(八)本中心撤除後,各進駐機關應詳實記錄本中心成立期間相關
處置措施,送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彙整、陳報;各項災後
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機關依權責繼續辦理。
六、應變小組: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本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
並建立緊急應變機制:
(一)緊急應變小組由各編組單位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
人擔任召集人,召集所屬單位、人員及附屬機關予以編組,並指
派副首長、承辦課室主管為該小組業務主管,擔任各該機關、單
位或公共事業災害防救業務聯繫協調窗口。
(二)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聯絡電話及相關必
要設備,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
對於突發狀況,立即反映與處理。
(三)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主動互相
聯繫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
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四)緊急應變小組應於本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
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七、多種災害發生之處理模式:
(一)多種重大災害同時發生時,相關之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首長
應即分別報告縣長,決定分別成立本中心並分別指定執行秘書
;或指定由其中一個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成立本中心並指
定執行秘書,統籌各項災害之指揮、督導與協調。
(二)本中心成立後,續有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各該災害之災害應
變中心開設單位首長,仍應即報請指揮官,決定併同本中心運
作,或另成立對應之災害應變中心,及指定指揮官。
八、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
(一)縮小編組時機: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
,指揮官得縮小編組規模,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者予以
歸建。
(二)撤除時機:災害緊急處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
相關機關或單位自行辦理時,執行秘書得以書面報告指揮官
撤除本中心。
九、任務分工:本中心進駐機關之任務如下:
(一)警察局:
1、陸上交通事故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辦理災區警戒、交通管制、人員緊急疏散等事項。
3、罹難者身份之辨認及報請相驗事項。
4、有關事故應變之協調及業務權責事項。
(二)消防局:
1、颱風、地震、重大火災、爆炸、空難、海難災害應變中心
幕僚作業事項。
2、執行災害搶救、傷患救護及人命救助。
3、應變中心機具設備管理事項。
4、受災地區調查、災情彙整及通報處理事宜。
5、空中勤務總隊直昇機協調事宜。
6、有關災害應變之協調及業務權責事項。
(三)衛生局:
1、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於災害現場成立醫療站、負責傷患現場救護及護送就醫事
宜。
3、利用本縣緊急醫療網,執行大量傷病患緊急醫護及處理工
作。
4、急救醫療器材、藥品儲備、運用、供給事項。
5、協助罹難者血液採集(DNA)比對工作。
6、災區防疫及有關災害應變之協調及業務權責事項。
(四)環境保護局:
1、毒性化學物質、輻射災害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災區公共環境清理及其他有關消毒清潔事項。
3、有關災害應變之協調及業務權責事項。
(五)建設處:
1、豪雨、旱災、建築工程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
電線路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營建工程災害督導搶救有關事項。
3、道路、橋樑災害緊急搶修有關事宜。
4、災害時動員各類專家技術人員及營繕機構協助救災有
關事項。
5、電力、電訊、瓦斯等維生系統緊急搶修聯繫事項。
6、臨時住所規劃、管理事項。
7、其他工商業有關防救事項。
8、有關災害應變之協調及業務權責事項。
(六)、農業處:
1、寒災、土石流、森林火災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辦理土石流災害防制及有關農林漁牧業災害緊急搶救修
及災情查報事項。
3、辦理有關漁港、魚塭、漁船之搶救(修)事項。
4、有關災害應變之協調及業務權責事項。
(七)觀光暨公共事務處:
1、撰寫新聞稿報導災情及澄清謠言。
2、大眾傳播機構從業人員接待事宜。
3、其他有關新聞發佈及觀光旅遊業防災相關事項。
(八)民政處:
1、督導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查報災情。
2、協同有關單位辦理罹難者處理有關事項。
3、協調國軍部隊支援救災事項及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九)教育處:
1、辦理救災借用校舍及校舍損壞之整修。
2、辦理文物防災有關事項。
3、其他教育有關事項。
(十)財政處:
1、督導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有關災害稅捐減免事項。
2、辦理工商業資金融通事項。
3、其他有關財政事項。
(十一)社會處:
1、辦理災民集結及災民收容、人員傷亡、失蹤、住屋倒
毀救助救濟事宜。
2、災區民生生活必需品供給、及捐贈救災物資之接受與轉
發事項。
3、其他有關災民救濟事項。
(十二)文化局:文物古蹟勘查防災事項。
(十三)原住民行政處:
1、辦理原住民受災部落救濟、重建等事項。
2、其他有關原住民部落災害處理事項。
(十四)行政暨研考處:
1、辦理中心作業人員及救災人員之膳食等事項。
2、其他有關庶務、府內資訊系統防災事項。
(十五)人事處:
1、辦理災害期間上班、上課決策事項。
2、其他有關災害期間人事作業事項。
(十六)主計處:
1、辦理關於災情統計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2、督導各鄉鎮市公所災害搶救、緊急應變相關經費編
核支付等事項。
(十七)花東防衛指揮部:
1、派遣支援兵力、裝備執行救災事項。
2、協助災後復建工作。
(十八)花蓮縣後備區指揮部:聯繫駐軍單位支援兵力、裝備執行
救災事項。
(十九)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局:
1、辦理防洪設施及灌溉系統之搶修、搶救。
2、其他有關水利事項。
(二十)農業委員會水保局花蓮分局:有關山坡地水土保持事
項。
(二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東區分署:
1、辦理糧食供給、運補事項。
2、辦理有關糧食倉儲物資災害查報及處理事項。
3、其他有關糧食事項。
(二十二)交通部花蓮監理站:
1、辦理防救災害車輛之動員、調配事項。
2、辦理災區災民運送車輛之調配。
(二十三)交通部公路總局工務段:
1、督導所屬單位進行公路、橋樑緊急搶修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公路事項。
(二十四)交通部花蓮航空站:
1、協助空難事故搶救事項。
2、有關航空聯繫作業事項。
(二十五)交通部鐵路局花蓮運務段:
1、負責鐵路緊急搶修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鐵路事項。
(二十六)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區管理處:
1、督導所屬單位進行自來水管線緊急搶修有關事項。
2、災區供水事項。
(二十七)台灣電力公司花蓮區營業處:
1、督導所屬單位進行電力緊急搶修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電力事項。
(二十八)中華電信公司花蓮營運處:
1、督導所屬單位進行電信緊急搶修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電信事項。
(二十九)中國石油公司東區營業處:
1、負責油品儲存庫、槽安全維護及搶救有關事項。
2、有關供油事項。
(三十)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1、督導所屬單位進行林區緊急搶救有關事項。
2、有關林區保護地管理作業。
(三十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第九
巡防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六海巡
隊:
1、大陸漁工管制、戒護有關事項。
2、海難事故及海域空難岸際搶救事宜。
(三十二)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
花蓮港區內海難事故搶救事宜。
(三十三)交通部航港局東部航務中心:
海難事故搶救聯繫協調及通報事宜。
十、本作業要點任務分工隸屬機關如因機關或單位(名稱)改制,任務
歸屬移轉新制或其他機關或單位,逕予變更之。
十一、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