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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告「掃叭遺址」、「富世遺址」、「公埔遺址」等3處第3級古蹟重新指定為縣定遺址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文資字第09505801410號
法規體系:
文化
圖表附件:
970114掃叭遺址、公埔遺址、富世遺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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