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1年10月31日府行購字第09101102470號函發布
2.中華民國92年3月5日府行購字第09200211900號函發布
3.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府工購字第0980016463號函修正第四點條文,並刪除第九點及第十點條文
4.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府行法字第0980187182B號函頒包裹修正部分行政規則
5.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府行購字第0990159813號函修正第二、四、六點條文
6.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府行購字第1110125754號函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