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花蓮縣政府府人福字第 09400867910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9 點;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實施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B 號
函修正第 7 點條文
3.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府人福字第1000233321號函修正第3點、第4點、第7點行政規則
4.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府人福字第1010048112號函修正第3點、第5點、第6點、第7點、第8點行政規則
5.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府人福字第1020213601號函修正部分條文
6.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府人福字第1040012788號函修正部分條文
7.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府人福字第1060029355號函自106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