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花蓮縣政府府民自字第 0950154764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0 條;並自九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花蓮縣政府府民自字第 09700237180號令修正發布第 17、20、30 條條文;本辦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及第 20 條第 1 項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3.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府民自字第1000049134B號令修正第14條、第16條、第30條條文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修正條文,溯及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4.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府民自字第1020034745C號函修正第14條及第30條條文
5.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府民自字第1090178029B號令修正第3條及第28條條文
6.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府民自字第1100198122A號令修正發布部分條文
7.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府民自字第1100212555號函修正發布第十七條勘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