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花蓮縣政府府主帳字第 0950196162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開始實施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花蓮縣政府府主帳字第0970075564號函修正發布第 3、5 點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花蓮縣政府府主帳字第 0980083770號函修正下達第 3~5 點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B號函修正第 2、3、5 點條文
5.中華民國100年02月17日府主帳字第1000027287號函修正發布
6.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府主帳字第101045624號函修正發布
7.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府主帳字第1050138894號函修正發布
8.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府主帳字第1050220441號函修正發布
9.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府主帳字第1100077478號函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