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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2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主歲字第1110010665號函
法規體系: 主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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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花蓮縣政府九十府主歲字第 009443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 點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花蓮縣政府府主歲字第 0930070314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花蓮縣政府府主歲字第 09501834900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之「出差旅費支給標準表」;並自九十六年度起實施
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花蓮縣政府府主歲字第 09600145742 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花蓮縣政府府主歲字第 0960182453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6.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花蓮縣政府府主歲字第 0970093136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B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
8.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府主歲字第0990040201號函修正第3、4、5點,並自99年3月1日起實施
9.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府主歲字第1030089950號函修正第5點第3款,並自即日起實施
10.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府主歲字第1030132157號函修正,並自即日起實施
11.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府主歲字第1060213792號函修正發布
12.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府主歲字第1080266747號函修正發布,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13.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府主歲字第1110010665號函修正發布,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