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花蓮縣政府府人任字第 0960026587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11 點;並自發布日實施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B號函修正第 1、10點條文
3.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府人任字第1050196018號函修正發布「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約聘(僱)及臨時人員考核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臨時人員考核要點」
4.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府人任字第1110043528號函發布「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臨時人員考核要點」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