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花蓮縣政府府人訓字第 0970156897 號函
訂定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府人任字第1000087160號函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府人任字第1020226394號函修正發布部分條文
4.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府人任字第1060115989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8點、第10點及第13點規定
5.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府人訓字第1070086015號函修正發布
6.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府人訓字第1090184450號函修正發布「花蓮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差勤管理要點」,並修正名稱為「花蓮縣政府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差勤管理要點」
7.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府人訓字第1110205113號函修正發布第十四點規定